独立董事意见
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与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
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7 号―涉及
财务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作为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
与兵器装备集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关于对兵器装备集团
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成立于 2005 年 9 月
30 日,为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属中国南方工业集
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主要为集团内部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依法接受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
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本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双方拟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项关联交易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
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
二、公司根据财务公司出具的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在内的定期
财务报告,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了评估,在此基础上出具了《关
于对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我们认为:风险评估报告对财
务公司的分析比较全面、客观,真实地反应了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状况。
三、公司已制订并严格执行了《关于在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的风险
处置预案》,能够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的风险,
维护资金安全。
四、财务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
独立董事意见
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监会的严格监管。在上述风险控制的条件下,向本公司提供
相关金融服务。
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事前
向独立董事提交了相关资料,我们进行了事前审查。公司董事会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
事进行了回避,由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会议的召开、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上述公司拟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王怀世、王琳、陈金坡
2013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