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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七届十四次董事会审议事项的事前审核及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3-11-19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七届十四次董事会审议事项的
               事前审核及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以下事项发表以下事前审
核及独立意见:
    一、关于为子公司银行授信担保的事项。
    (一)事前审核
    湖北宜化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肥业公司”)系公司的全资
子公司。肥业公司现获得兴业银行 10.31 亿元贷款授信,据兴业银行
要求,该授信需由母公司湖北宜化为之担保。肥业公司本次获得贷款
授信有助于进一步提高肥业公司生产经营能力和公司抗风险能力。
    本次担保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实际情况
    (二)独立意见
    认为:公司为肥业公司向兴业银行申请 10.31 亿元贷款授信提供
担保,是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及
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并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无违规
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意公司本次为肥业公司向兴业
银行申请 10.31 亿元贷款授信提供担保。本次对外担保不构成关联交
易,此项议案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
    二、湖北宜化关于融资租赁的事项。
    (一)事前审核
    内蒙古宜化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宜化”)系湖北宜化
的全资子公司。现公司及内蒙宜化作为共同承租人与信达金融租赁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租赁”)进行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融资
金额为人民币 60,000 万元。本次融资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内蒙宜化生
产经营能力和公司抗风险能力。
    本次融资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实际情况
    (二)独立意见
    认为:公司及内蒙宜化与信达租赁进行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
是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并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无违规情况,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意公司及内蒙宜化与信达租赁进行售
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本次融资租赁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此项议案
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
    三、关于对外投资的事项
    (一)事前审核
    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嘉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成化工”)
拟投资建设年产 8 万吨三聚氰胺项目,项目总投资约为 50,000 万元。
本次投资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
情况。
    (二)独立意见
    本次投资建设三聚氰胺项目技术可靠,优势明显,有助于公司的
发展,有利于拓展公司的经营领域,符合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没有
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并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
序,无违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意本次对外投资的
议案,本次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马传刚        李守明        包晓岚         李齐放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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