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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3-11-16
                    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271 号)核准,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02,678,571 股,
   每股发行价为 2.24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3 亿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8,905,303.57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21,094,696.43 元。该项募集资金
   已于 2013 年 11 月 8 日全部到位,已经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了《黑
   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京永验字(2013)第 21014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公司已于 2013 年 11 月 13
   日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开发区支行、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签署了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账号和截至 2013 年 11 月 8 日的存储金额如下:
   公司名称             专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金额(元)
黑龙江交通发展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231000817018010116090        224,050,000.00
  股份有限公司      司哈尔滨开发区支行
     注:截至 2013 年 11 月 8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 224,050,000.00 元。
经会计师确认,募集资金净额为 221,094,696.43 元,本公司已先期支付但尚未从
募集资金专户扣除的发行费用为 2,955,303.57 元。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
容为:
     甲方: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231000817018010116090,截至 2013 年 11 月 8 日,专户余额为 22,405 万元。甲方
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该专户,且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为提高募集资金存放利率,甲方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存
单、通知存款等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
方,不得通过存单质押的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
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
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
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茜、周依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
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
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
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
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 年 11 月 15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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