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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3年付息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3-11-15
债券代码:122209 债券简称:12中油01 
债券代码:122210 债券简称:12中油02 
债券代码:122211 债券简称:12中油03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3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12年 11月 22日发行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3年 11月 22日开始支付自 2012年 11月 22日至 2013年 11月 21日期间的利息。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993
    号文。
    3、债券简称及代码:12中油 01(122209)、12中油 02(122210)、12中油
    03(122211)。
    4、发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5、债券品种、发行规模及票面利率:本期债券分为 5年期固定利率、10年
    期固定利率和 15年期固定利率三个品种,其中 5年期品种的发行规模为 160亿元,票面利率为 4.55%,10年期品种的发行规模为 20亿元,票面利率为 4.90%,
    15年期品种的发行规模为 20亿元,票面利率为 5.04%。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
    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6、担保人及担保方式: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为本期债券的还本付息提
    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7、付息日:本期债券 5年期品种的付息日为 2013年至 2017年每年的 11月
    22日,10年期品种的付息日为 2013年至 2022年每年的 11月 22日,15年期品种的付息日为 2013年至 2027年每年的 11月 22日。上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8、兑付日:本期债券 5年期品种的兑付日为 2017年 11月 22日,10年期
    品种的兑付日为 2022 年 11 月 22 日,15 年期品种的兑付日为 2027 年 11 月 22日。上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9、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公司
    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A级。
    10、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11、上市日期:2012年 12月 4日。
    12、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
    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 5 年期品种的票面利率为 4.55%,10 年期品种的票面利率为 4.90%,15 年
    期品种的票面利率为 5.04%。
    本次付息每手“12 中油 01”(122209)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45.50 元
    (含税);每手“12中油 02”(122210)面值 1000元,派发利息为 49.00元(含
    税);每手“12中油 03”(122211)面值 1000元,派发利息为 50.40元(含税)。
    三、债权登记日和兑息日
    1、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2013年 11月 21日
    2、本次付息的兑息日:2013年 11月 22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13年 11月 2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12中油 01”、“12中油 02”和“12中油 03”公司债券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
    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 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
    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本次付息每手“12中油 01”面值 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 36.40
    元(税后),每手“12中油 02”面值 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 39.20元(税后),
    每手“12中油 03”面值 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 40.32元(税后)。本期债券
    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本次付息每手“12中油 01”(122209)面值 1000元,派发利息为 45.50元(含税);每手“12
    中油 02”(122210)面值 1000元,派发利息为 49.00元(含税);每手“12中油
    03”(122211)面值 1000元,派发利息为 50.40元(含税)。
    3、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QFII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具体安排如下:
    (1)请截至 2013 年 11 月 21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持有“12 中油
    01”、“12中油 02”和“12中油 03”的 QFII最晚于 2013年 11月 29日前(含当日)填写本公告所附表格并传真至本公司处,原件请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联系人处。联系人信息如下:
    联系人:吴新友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北大街 9号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 
电话:010-59982171 
传真:010-62099420
    (2)请上述 QFII于 2013年 11月 29日前(含当日)将应纳税款划至本公
    司银行账户,用途请填写“中国石油 2012年公司债纳税款”,由本公司向税务机关代为缴纳税款。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本公司联系人确认。本公司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支行营业部 
账户号码:11-190201040001632 
账户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汇入行人行支付系统号:103100019027
    (3)如上述 QFII已就本次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请于 2013年
    11月 29日前(含当日),除提供上述第(1)项资料外,还应向本公司提供相关
    纳税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纳税依据),或者向本公司出具经合法签署的已就本次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的声明原件,上述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资料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将不再安排利息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所有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时间内送达至本公司。
    (4)如上述 QFII等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
    税申报义务导致本公司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相关机构
    1、发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中国北京东城区东直门北大街 9号 
联系人:廖渝、吴新友 
电话:010-59982171 
传真:010-62099420
    2、牵头主承销商、保荐人、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号中信证券大厦 
联系人:白雯萱、孙洛 
电话:010-60833520、010-60833562 
    传真:010-60833504
    3、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 2座 27层及 28层 
联系人:涂文海、钱叶文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4、主承销商: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国际企业大厦 C座 2层 217室 
联系人:王富利、葛长征 
电话:010-66568063、010-66568161 
    传真:010-66568704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有关“12中油 01”、“12中油 02”和“12中油 03”兑付兑息的具体条款,请查阅 2012年 11月 20日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
    特此公告。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 11月 14日
    附表:本期债券付息事宜之 QFII情况表 
    基本信息中文(如有)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有债券情况 
    12中油 01
    (122209) 
    12中油 02
    (122210) 
    12中油 03
    (122211) 
    持券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缴纳税款(人民币元) 
    填写人:
    电话:
    传真:
    公司名称(公章):
    日期:2013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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