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修改及否决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2013 年 11 月 13 日(星期三)上午 9:30
2、股权登记日:2013 年 11 月 7 日(星期四)
3、会议召开地点:中山市小榄镇南堤路 68 号华帝控股大厦七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黄文枝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14,583,12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8.32%,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9、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4,583,1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了《关于重新预计与重庆一能燃具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4,583,1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该议案没有关联股东需要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曹蓉、刘燕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
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该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站上(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目录
1、 与会董事签署的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