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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决定
公告日期:2013-11-07
关于对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邹仲平,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宁忠培,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彭传勇,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一,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索隆敏,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1.未及时披露2011年度与川化永鑫和绿源醇之间的关联交易
  2011年度,公司控股子公司四川天华富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控股股东四川化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化工控股")的控股子公司四川川化永鑫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化永鑫")预付PTMEG项目工程款1.4亿元;公司控股子公司宁夏捷美丰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捷美丰友")向川化永鑫预付长周期设备定制款0.83亿元。川化永鑫于2012年6月全额归还了上述往来款。
  2011年度,公司控股子公司九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禾股份")累计向化工控股的关联人四川泸天化绿源醇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绿源醇")支付甲醇、二甲醚采购款6.21亿元,累计收回资金3.45亿元,累计发生交易额2.2亿元。截至2011年12月31日,预付款余额0.58亿元。
  2011年度,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川化永鑫和绿源醇之间的关联资金往来金额累计达8.44亿元,占公司2010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7%。公司未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未及时披露2012年度与捷美能源、天瑞矿业等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2012年2月,公司控股子公司捷美丰友向化工控股的控股子公司宁夏捷美丰友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美能源")预付购煤款0.4亿元。但捷美能源煤矿尚处于建设期,2014年上半年才能建成投产。捷美能源于2012年6月归还了上述款项。
  2012年度,公司控股子公司九禾股份累计向化工控股的控股子公司四川化工天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瑞矿业")预付磷矿石采购款10.64亿元,累计收回资金10.19亿元,预付款账面余额0.46亿元。与天瑞矿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仅0.27亿元履行了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2012年度,公司向化工控股控股子公司泸州天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浩塑料")累计预付采购款0.92亿元。其中,仅0.35亿元履行了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2012年度,公司向化工控股控股子公司四川泸天化弘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旭工程")预付工程款2.65亿元。其中,仅1.03亿元履行了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2012年度,公司向化工控股控股子公司四川泸天化绿源醇业有限责任公司累计预付采购款5.98亿元。其中,仅2亿元履行了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2012年度,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捷美丰友、天瑞矿业、天浩塑料、弘旭工程、绿源醇之间的关联资金往来金额累计达20.59亿元,仅3.65亿元履行了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其余16.94亿元未履行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占公司201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74%。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2.1条、第10.2.5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1条、第10.2.5条和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2.1.5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邹仲平、董事兼总经理宁忠培、董事彭传勇、时任董事王一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索隆敏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第3.2.2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第19.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公司董事长邹仲平、董事兼总经理宁忠培、董事彭传勇、时任董事王一、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索隆敏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抄送有关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3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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