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通知
于 2013 年 10 月 25 日以传真及邮件方式发出。
2. 会议于 2013 年 11 月 4 日上午 9:00 以通讯表决方式在辽宁
省营口市鲅鱼圈区新泰路 1 号公司本部会议室召开。
3. 会议应到董事 7 名,实到 7 名。
4.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苏伟国先生主持,监事会成员及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5.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 会议审议并表决《关于债务重组事项的议案》:
会议以 7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结果通过了该议案。
2. 议案的主要内容:
2001 年公司曾为沈阳金都饭店向中国工商银行沈阳市银信支行
借款 24,000,000 元人民币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妥善处
理历史遗留债务,保障公司正常营运秩序,维护公司及全体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公司通过与现债权人辽宁顺隆商贸有限公司协商债务重组
事宜,双方拟签订《债务重组协议》,约定公司若在 2013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偿还 18,500,000 元,其余本金、利息及罚息全部免除。公司
偿还该笔债务后,担保责任免除,并拥有对被保证人沈阳金都饭店的
求偿权。完成债务重组后,公司可结转原计提的预计负债 24,000,000
元,扣除支付对价 18,500,000 元后的差额部分,形成债务重组收益,
计入营业外收入 550 万元。详情请见同日披露的《债务重组公告》。
3. 本公司独立董事王云孝先生、梁杰女士和刘洪光先生就本次
董事会做出的相关决议,发表独立意见。
4.根据上市规则,本次债务重组交易构成“应披露的交易”,但
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债务
重组协议》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即可签署生效,无须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