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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债务重组协议》的财务处理专项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3-11-05
                     关于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重组协议》的财务处理专项说明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根据贵公司提供的《债务重组协议》、《关于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债务重组协议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贵公司的《债务重组公告》等相关资料,
对债务重组的财务处理进行说明如下:
一、债务概况
    公司为沈阳金都饭店在中国工商银行沈阳市银信支行人民币 2,400 万借款
提供担保,经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沈中民(3))合初字第 94 号
民事判决书、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辽民二合终字第 160 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公司承担贷款 2,400 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的连带偿还责任,公司承担保
证责任后,有权向沈阳金都饭店追偿。
    2005 年 7 月 15 日,中国工商银行沈阳市银信支行上级主管部门中国工商
银行辽宁省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下称“长城公司”)签
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转让给长城公司,并于 2005 年 11 月 14 日在
《辽宁日报》上发布了债权转让公告。
    2012 年 8 月 3 日,辽宁顺隆商贸有限公司(下称“顺隆商贸”)通过公开拍
卖方式取得上述债权,并于同日与长城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长城公司
于 2012 年 8 月 14 日在《辽宁日报》上发布了债权转让公告,顺隆商贸成为上
述债权新的债权人。
    经查,沈阳金都饭店已于 2010 年 10 月 29 日吊销,但公司仍应继续承担连
带偿还责任。
    二、债务重组概况
    鉴于沈阳金都饭店已于 2010 年 10 月 29 日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但公司仍继续承担的连带担保责任,2013 年 10 月 9 日顺隆商贸向公司发来沟
通函,通知公司其受让该笔债权情况,成为公司新的债权人,并要求公司偿还
上述债务本金 23,910,000 元及相应利息。
    为妥善处理该笔历史遗留债务,保障公司正常营运秩序,维护公司及全体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通过与顺隆商贸协商债务重组事宜,拟定与顺隆商贸
签订《债务重组协议》,约定公司若在 2013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偿还 18,500,000
元,其余本金、利息及罚息全部免除。公司偿还该笔债务后,对银行的担保责
任免除,并拥有对被保证人金都饭店的求偿权。完成债务重组后,公司可结转
原计提的预计负债 24,000,000 元,扣除支付对价 18,500,000 元后的差额部分,
形成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 550 万元,从而增加 2013 年度净利润。
    三、会计师意见
    根据贵公司的声明及法律意见书中的法律意见,本次债务重组交易为非关
联交易。公司债务重组完成后,公司可结转原计提的预计负债 24,000,000 元,
扣除支付对价 18,500,000 元后的差额部分形成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
550 万元,从而增加 2013 年度净利润。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
——债务重组》第四条 “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
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的规定。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刘仁芝     辛自华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13 年 11 月 4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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