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债代码:110012 转债简称:海运转债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通知于 2013 年
10 月 19 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发出。会议于 2013 年
10 月 29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 5 名,实际参加表
决监事 5 名。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并以通讯表决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一)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同意《宁波海运股份
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三季度报告》。
(二)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同意《关于受托管理
“新华盛海”轮的议案》。
鉴于浙江浙能通利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能通利”)为浙
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能集团”)控股子公司——浙
江浙能煤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浙能煤运”)的控股子公
司。而浙能集团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宁波海运集团有限公司的控
股股东。
鉴于浙能通利在与本公司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拟将一艘 78306 载
重吨的“新华盛海”轮委托本公司管理并签订《船舶委托管理合同》。
在船舶托管期间,浙能通利为此每年支付给本公司 484 万元人民币
(其中管理包干费每年 84 万元,船员包干费每年 400 万元)。
鉴于本公司与浙能通利之间的关联交易属于一般商业交易,交易
的价格延续了浙能通利与原托管公司签订的价格,并参考了目前市场
上船舶委托管理价格,符合海运市场惯有的定价标准。
监事会认为,本公司受托管理浙能通利所属船舶“新华盛海”轮,
有利于发挥本公司专业海运管理优势,有利于深化对船舶受托管理业
务的有效探索,同时也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并为本公司成为浙能集
团下属涉海资产最终整合平台打下基础。该关联交易公正公允,符合
公司和股东利益。对公司短期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对公司独立性不构成影响。
特此公告。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报备文件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