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债代码:110012 转债简称:海运转债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受托管理“新华盛海”轮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风险:本公司拟受托管理浙江浙能通利航运有限公司所属船舶“新
华盛海”轮。浙江浙能通利航运有限公司支付给本公司管理包干费每年 84 万元,
船员包干费每年 400 万元,总价为每年人民币 484 万元整。
本次关联交易属于一般商业交易,交易公允,符合海运市场惯有的定价标
准,对本公司独立性不构成影响,有利于本公司的长远发展,对本公司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负面影响。
●过去 12 个月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以及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类别
相关的交易的累计次数及其金额:
本公司过去12个月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金额为13,500万元;本公司过
去12个月未与不同关联人发生过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
一、关联交易概述
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浙江浙能通利航运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浙能通利”或“委托方”)拟与本公司(以下简称“受
托方”)就浙能通利所属船舶“新华盛海”轮托管关联交易事项签订
《船舶委托管理合同》。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
重大资产重组。
浙能通利是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能集团”)
控股子公司浙江浙能煤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浙能煤运”)
的控股子公司。浙能集团及下属公司合计持有浙能煤运 87.20%股权,
浙能煤运持有浙能通利 60%的股权。
浙能集团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宁波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海运集团”)的第一大股东,持有海运集团 51%的股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3 条第(二)项
的规定,浙能通利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了本公司的关
联交易。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海运明州高速公路
有限公司过去 12 个月内向浙江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
该关联交易金额为 13,500 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7.02%。。
二、关联方与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介绍
公司名称:浙江浙能通利航运有限公司
注册地: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兴港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安骏
注册资本:5,000 万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908000005625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济性质:国有控股
经营范围:国内沿海及长江中下游普通货船运输。
截止 2012 年 12 月 31 日,浙能通利总资产 11,926.94 万元,净
资产 5,047.95 万元;2012 年实现营业收入 2,703.84 万元,净利润
47.95 万元。
(二)与本公司关联关系
浙能通利是浙能集团控股子公司浙能煤运的控股子公司。浙能集
团及下属公司合计持有浙能煤运 87.20%股权,浙能煤运持有浙能通
利 60%的股权。
浙能集团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海运集团的第一大股东,持有海运集
团 51%的股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3 条第(二)项
的规定,浙能通利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受托船舶“新华盛海”轮基本情况见下表:
序号 项 目 内 容
1 船舶种类 散货船
2 船级 中国船级社
3 船舶登记号
4 航区 近海
5 建造日期 1996 年 2 月 1 日
6 主机功率 11,187KW
7 总长 228.19 米
8 型深 19.00 米
9 型宽 43.00 米
10 总吨 52,304 吨
11 净吨 29,290 吨
12 载重吨 78,306 吨
四、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及依据
浙能通利拟与本公司就浙能通利所属船舶“新华盛海”轮托管关
联交易事项签订《船舶委托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一)本合同的主要内容
1、托管船舶:指“新华盛海”轮共 1 艘船舶。
2、委托管理范围:
(1)航运业务管理;
(2)船舶机务及燃润料、物料管理;
(3)船员配给管理;
(4)船舶海务管理;
(5)船舶安全管理。
3、委托管理期间:自本合同签署生效起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托管期间届满,如双方同意,可续签委托管理合同。
4、本合同价格与支付
(1)单价的确定
托管期间,管理包干费每年 84 万元,船员包干费每年 400 万元。
(2)本合同总价
合同总价为每年人民币 484 万元整( 484 万元/年);
除本合同明确规定需由委托方另行支付的费用外,受托方为履行
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应支付的税金)均已包括在
本条所述的合同总价中。
(3)本合同价款的支付:
①管理包干费每季度支付一次,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上旬由委托
方向受托方支付(其中第四季度管理包干费支付按“考核”条款相关
规定执行);
②船员包干费每月支付一次,委托方应于次月 3 日前支付。
5、本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
效。
(2)本合同托管期间届满后,可由双方重新谈判修改本合同,
在同等条件下,委托方应优先选择受托方续签本合同。
本合同还就每年对受托方完成上一年度的委托服务范围内的工
作情况共同制定了考核办法。经考核有不合格的,委托方可按照考核
结果相应扣减受托方的管理包干费。
(二)定价政策及依据
经充分协商,在船舶托管期间,浙能通利支付给本公司管理包干
费每年 84 万元,船员包干费每年 400 万元,合同总价为每年人民币
484 万元整。
本公司与浙能通利之间的关联交易属于一般商业交易,交易的价
格延续了浙能通利与原托管公司签订的价格,并参考了目前市场上船
舶委托管理价格,符合海运市场惯有的定价标准。
五、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拟受托管理浙能通利所属船舶“新华盛海”轮,有利于发
挥本公司专业海运管理优势,是对本公司开展船舶受托管理业务的有
效探索,同时也为本公司成为浙能集团下属涉海资产最终整合平台打
下基础。本次受托管理“新华盛海”轮预计每年能带来 484 万元左右
的营业收入,对公司短期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本公司与关联方交易公允,对公司独立性不构成影响,有利于公
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
六、该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13 年 10 月 29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了《关
于受托管理“新华盛海”轮的议案》。由于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
联董事褚敏先生、管雄文先生、董军先生、蒋海良先生和周海承先生
回避对该议案的表决。会议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
过了该关联交易议案。
(二)公司独立董事包新民先生、杨华军先生、林勇先生和胡正
良先生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事前认可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已于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之前,向我们提供了本次关联
交易的相关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沟通,获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我
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
2、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回避了对该
议案的表决。本次关联交易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公司拟受托管理浙江浙能通利航运有限公司所属船舶“新华
盛海”轮,一方面是公司开展船舶受托管理业务的有效探索,同时也
使公司的专业海运管理优势得到有效发挥,为公司成为浙江省能源集
团有限公司下属涉海资产最终整合平台打下基础;
4、经过测算,公司受托管理“新华盛海”轮具有一定的经济效
益;
5、公司与浙江浙能通利航运有限公司订立的《船舶委托管理合
同》交易价格客观、公允,体现了平等互利的原则,符合一般商业条
款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
6、本次关联交易履行了规定的决策程序,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
易安排。
(三)本次关联交易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七、历史关联交易情况
除本次拟发生的关联交易外,本公司未与浙能通利发生过关联交
易。
八、上网公告附件
(一)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将《关于受托管理“新
华盛海”轮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意见
(二)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受托管理“新华
盛海”轮的议案》发表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报备文件
(一)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二)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