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13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
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维护公司股东的
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
工作指引》(证监公司字[2005]52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上交所2012年6月18日发布)和《关
于做好江西辖区投资者保护工作的通知》(赣证监发[2013]26号)等
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
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和认同,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中诚信、自律的良好形象;提高
公司透明度,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以实现公司整
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中应当公平对待其所有投资者。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由公司董事长领导,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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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负责,证券法务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监事会对本制度的实
施进行监督。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股东利益并举的投资理
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
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
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
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
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
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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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
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
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告信息及内
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在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三)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高度重视投资者关系
管理,配合投资者关系责任人与管理部门的工作,为做好投资者关系
管理提供必要的技术和财务支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基金经理、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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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
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
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
变化、重大融资、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
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
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大会;
(三)说明会:公司可根据自身需要、制度要求以及主流媒体高
度关注时,召开各类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
会、风险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以及媒体说明会;
(四)电话咨询: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通
过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五)互联网交流:公司通过公司网站(邮箱)、上证e互动网
络平台,与投资者进行互动交流并回复投资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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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对一沟通: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
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媒体等进行
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七)现场参观:公司可根据需要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
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八)路演;
(九)邮寄资料:公司根据实际需要或监管部门要求,向服务对
象邮寄定期报告、重大事项说明材料、路演材料、公司宣传材料等;
(十)媒体采访或报道: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或实施重大事项时,
接受或邀请媒体采访与报道;
(十一)其他合法有效的方式。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
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
定网站公布。
第十二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上海证券报》是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公司的所有公告应第一时
间在上述网站及报纸上公布,投资者应以上述指定网站与报告披露的
信息为准。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视情况举行业绩说明会或
现金分红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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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
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
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四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丰富和及时更新
公司网站的内容,公司网站开设 “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公布电
子信箱与投资者关系电话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
复。
公司应当将接受的投资者咨询和来访相关信息情况按照监管部
门的要求进行公开。
第十五条 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积极参与上证e互动
网络平台,指派专人负责按时查看在上证e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提问
和建议,并及时反馈和处理,对涉及已披露事项的进行充分、详细地
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
公司信息披露公告。
公司通过上证e互动网络平台上的公司专网与广大投资者进行全
面、有效、及时的沟通和交流,为其了解公司提供充足的资讯和便利
的渠道。
第十六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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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组织、协调工作。证券法务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投资者
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性工作。监事会负责对投资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
施情况进行监督。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
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八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
其它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管
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信息披露: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
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
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并报送有关部门;
(二)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
变动情况;分析解读监管部门的政策、法规,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
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经营层。
(三)沟通与接待:举办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投资者、
分析师和媒体的咨询;保证监管理部门、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
中小投资者与公司的联系渠道畅通;制定有关来访人员的接待管理办
法,按程序、有步骤的做好监管部门、中介机构、中小投资者、媒体
的来访接待事宜;
(四)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
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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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
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加强与财经媒体的
合作关系,根据需要可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
道,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五)网络信息平台建设与维护:在指定网站与媒体披露后,公
司应及时在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专栏中披露相关制度、公告,同
时刊登投资者关心的基本信息、方便投资者了解、查寻;
(六)危机处理:在诉讼、重大重组、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走
势异常、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议案,供决策
层参考;
(七)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应密切关注每天的宣传报道。公司相关重大
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
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第二十条 证券法务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公司在投
资者关系上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
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行业、发展战略、组织架构、运营管理、财
务会计等状况,并对公司经营战略与发展前景有深刻的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金融证券、法律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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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方面的知识;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品行端正、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
调及心理承受能力;
(五)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路演
以及媒体宣传材料等各种稿件。
第二十一条 证券法务部应做好电话咨询服务工作,咨询电话由
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针对无
法及时回复的重要问题或有利于公司健康发展的意见与建议,应及时
反馈至公司管理层及经营部门的相关人员,并负责跟踪该事项的落
实。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实行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的预约制度,投资者、
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前,应与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完成相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
特定对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统一安排。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
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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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
体等特定对象形成的相关资料由证券法务部存档,存档期限不少于五
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江西
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04 年)》同时废止。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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