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3-10-30
                                                      信息披露文件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和相关
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下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上市规则》、《管理办法》
规定的应披露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
或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
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
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集团各职能部门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和实施,公司董事长作为实
                                                            - 1 -
                                                      信息披露文件
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董
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是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投资者来访
接待机构。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上交所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
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
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有责任将该信
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声明保密责任,不得泄露,不得进行
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上交所指定的格
式制作信息文本并依法披露,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上
交所审核、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的
信息时间不得早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替
代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
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
会福建监管局,并臵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 2 -
                                                    信息披露文件
    第十一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当及
时按照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某信息是否涉及披露事项有疑
问,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咨询,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交
所咨询。
    第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不能按时披露,或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
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
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公司可以向上交所申请暂缓披露,
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经上交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上交所
认可的其他情况,按《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
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上交所
申请豁免按《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或
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没有具体规定,但上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
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
应当比照《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监管机构及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
备和提交监管机构及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臵的任务。
    (二)对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事项或按规定应对外披露的信息发生之
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法定程序,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 3 -
                                                       信息披露文件
    (三)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
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
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四)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
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
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五)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
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交易所和证监会。
    (六)应当定期对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
面的相关培训,并将培训情况报上交所备案。
    (七)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本条规定的相关工作。
    (八)《公司章程》和《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
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
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七条   董事和董事会的职责: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未经董事会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
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三)董事应对年度内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
估,年度报告披露同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部分予以披露。
    (四)遇其知晓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
- 4 -
                                                     信息披露文件
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时,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
    (五)《公司法》、《上市规则》及监管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监事和监事会的责任:
    (一)应保证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并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相关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三)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
督,当发现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
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四)监督公司信息披露执行情况,监事会有权对信息披露的实施情
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董事会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
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向上交所报告。
    (五)每年应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
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六)遇其知晓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
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七)《公司法》、《上市规则》及监管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
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
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并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对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
                                                           - 5 -
                                                       信息披露文件
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
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三)遇其知晓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可能股东和其它利益相
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时,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
    (四)《公司法》、《上市规则》及监管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公司集团各职能部门及各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
    (一)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其应指定专人作为
指定联络人,负责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二)是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的负责人,对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础资
料负直接责任,确保在知悉本部门或公司发生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
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的职责:
    (一)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
动告知公司董事会;
    1.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
权;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自身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在依法披露前,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
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 6 -
                                                     信息披露文件
    (二)有责任答复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作出的问询,提供
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不得滥用其股东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集团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的部门和人
员应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
发展部门应协助董事会办公室,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
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公司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责
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除需
按照本制度履行相应职责外,还应当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及时归集上报敏感信息。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行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
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
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
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
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六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
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 7 -
                                                       信息披露文件
    第二十七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上交所的规定编制
《上市公告书》,并经上交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八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
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
误导。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有关《招股说明书》
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三十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
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年度报告。
    第三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
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季度报告
应当于第一个季度及第三个季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完成编制及披露工
作。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三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事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拟在下半年申请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事宜,根
- 8 -
                                                    信息披露文件
据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
    (三)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定期报告均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
日内向上交所报送,经登记后,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定期报告正文,同时
在指定报刊上刊登定期报告摘要。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
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
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
及时进行业绩披露。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
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本报
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八条   临时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二)股东大会决议;
    (三)根据《上市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
产等;
                                                          - 9 -
                                                      信息披露文件
    (四)根据《上市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
    (五)根据《上市规则》规定的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
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包括: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 万元重大诉讼和仲裁;
    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3.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4.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5.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6.回购股份;
    7.吸收合并;
    8.可转化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9.权益变动和收购;
    10.股权激励;
    11.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
包括但不限于:
    (1)遭受重大损失;
    (2)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6)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7)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
- 10 -
                                                      信息披露文件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0)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
事处罚;
    (12)董事长或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
查;
    (13)上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12.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
包括但不限于: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
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
司章程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4)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
成相关决议;
    (5)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召开发审委会议,对公司新股、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
    (6)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或者拟发生变更;
    (7)董事长、经理、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出辞职或者
发生变动;
    (8)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
                                                           - 11 -
                                                       信息披露文件
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9)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
响;
    (10)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
重大影响;
    (11)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2)法院裁定禁止公司大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13)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或者设定信托;
    (14)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
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上交所或者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
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
事件发生时。
    第四十条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项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前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 12 -
                                                    信息披露文件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对重大事项履行了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遵
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
当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上述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一旦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
论意向书或协议是否附加条件或附加期限,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上述
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说
明协议变更、中止或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上述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被
有关部门否决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逾
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
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
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
或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
化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
本公司的报道。公司证券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
公司证券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交易异常
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 13 -
                                                      信息披露文件
    第四十三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
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
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第四十五条    定期报告的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交易所发布定期报告披露预约通知后,董事会办公室提出建议,
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征求公司总经理意见后,向董事长报告,
对定期报告的预披露时间进行预约;
    (二)董事会办公室制订定期报告编制计划,并下发定期报告编制的
任务和要求,其中,财务总监及财务部负责财务报告的编制;
    (三)各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并以书面形式提供,
部门负责人需对提供的材料及编制的内容进行审核;
    (四)董事会办公室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并编制完整的定期报告;
    (五)经董事会秘书审核、修订后报董事长审查;
    (六)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修订并批准,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
    (七)由公司监事会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八)董事长签发定期报告,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审议后的两个工
作日内向交易所和监管部门报送相关文件。
    第四十六条    临时公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决议公告程序
- 14 -
                                                     信息披露文件
    1.董事会办公室按照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及决议
内容组织编制临时报告,送董事会秘书审定;
    2.董事长对拟披露信息核查并签发或授权董事会秘书签发;
    3.董事会秘书或授权董事办公室负责人将经审查后的披露文件及相
关资料报送上交所;
    4.监事会有关信息披露文件由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草拟,监事会主
席审核并签发,并交由董事会办公室进行披露。
    (二)涉及不需要经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重大事项,
且达到本制度规定要求的信息披露遵循如下程序:
    1.公司职能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分管领导汇
报,并第一时间通知董事会秘书,其他披露义务人在第一时间通知董事
会秘书,并按要求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相关文件;
    2.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编制临时报告,并报送董事会秘书核稿;
    3.完成内部流转,交董事长审定;
    4.董事会秘书或授权的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将审查后的披露文件及
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交所并公告;
    5.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将上述临时公告披露事宜以电子邮件或其它方
式向未知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监事及时通报。
    第四十七条   未公开信息的内部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公司未公
开信息自其在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可能发生之日或应当能够合理预见结
果之日的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即启动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未公
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包括以下内容:
    (一)未公开信息应由负责该重大事项处理的主管职能部门在第一时
间组织汇报材料,就事件起因、目前状况、可能发生影响等形成书面文件,
                                                          - 15 -
                                                       信息披露文件
交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通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即时呈报董事长。董
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
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根据收到的报送材料内容按照公开披露信息文稿的
格式要求草拟临时公告,经董事会批准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公开披露前,董事会应当就重大事件的真实性、概况、发展
及可能结果向主管负责人询问,在确认后授权信息披露职能部门办理;
    (四)信息公开披露后,主办人员应当就办理临时公告的结果反馈给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向上交所及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进行
报送;
    (六)根据公司需要,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董事会办公室将披露后
的信息在相关媒体上刊登。
    第四十八条     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程序:
    公司应当报告、通报收到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
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
    (四)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监管部门要求报告或通报的其
他文件。
    公司收到上述文件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
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
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 16 -
                                                       信息披露文件
    第四十九条 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时,应严格遵循宣传信息不能超越公
告内容的原则。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
的, 经发布部门负责人同意后交由董事会秘书审核签发,并报送董事会
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五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参照本制度及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
度》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确保发生
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的信息沟通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
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未经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
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
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
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第五十三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
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
统筹安排,并指派人员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第五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
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
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的,应立即报告上交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
                                                            - 17 -
                                                       信息披露文件
露该信息。
                    第七章   直通车业务工作规程
    第五十六条     公司办理直通车业务,应当按照上交所《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
的规范要求, 编制信息披露文件,确保相关文件内容准确无误,相关公告
事项已按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并取得充分授权。
    第五十七条     属于《上交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规定范围的直
通车公告,公司应当通过直通车办理信息披露业务;不属于直通车公告
范围的,公司应当按照上交所有关规定办理信息披露业务。
    第五十八条     公司办理直通车业务,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使用上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配发的数字证书确认身份,登录
上交所网站的“上市公司专区”。
    (二)通过“上市公司专区”创建信息披露申请,选择并添加公告类
别,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对照本制度和上交所其他有关业务规则的规
定检查文件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三)对上传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确认,并在上交所规定时间内将信
息披露申请提交至上交所信息披露系统。
    (四)信息披露申请属于直通车业务范围的,上交所信息披露系统将
提示公告直接披露,公司点击确认,完成信息披露文件的登记。
    (五)上交所信息披露系统自当日 15:30 起,将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完
成登记的直通车公告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自动发送至上交所网站,上交
所网站即予刊载。
    第五十九条     公司在同一交易日内拟披露的多个公告之间存在关联
- 18 -
                                                      信息披露文件
的,应当合并创建一个信息披露申请。公司创建的同一个信息披露申请中,
如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公告不属于直通车公告范围的,该申请中的所
有公告均不得通过直通车办理。
    第六十条     公司已确认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不得修改或者撤销。对
于已确认发布但上交所网站尚未刊载的信息披露文件,公司因特殊原因
需修改或者撤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上交所提出申请。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直通车业务办理的信
息披露事项,出现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
时刊登补充或更正公告。
    第六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及技术故障等原因,导致直通车
业务不能正常办理的,公司应当按照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办理信息披
露事项。
    第八章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和披露
    第六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或
该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
司,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六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涉及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应当采取保密措施,一旦出现泄漏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公司及时
公告。
    第六十五条     当公司股价出现当公司股价出现异常波动,或公共传
媒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及
时就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董事
会秘书的相关调查工作,并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 19 -
                                                        信息披露文件
    第六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及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
等重大事项, 应于方案基本确定之当天书面通知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
书,并积极配合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以书面形式答复公司的问询。
若存在相关事项,应如实陈述事件事实,并按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若不存在相关事项,则应注明“没有”或“不存在”等字样。
    第六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超过公司规定的答复期限未做
任何回答的, 视为不存在相关信息,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应对有
关情况进行书面记录。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书面
答复意见进行整理、分析和研究,涉及信息披露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
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
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第九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七十一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
算的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七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门并配备专职审
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
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监督情况。
- 20 -
                                                     信息披露文件
    第七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
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
完善等
                       第十章   档案管理
    第七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含定时
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
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
董事会办公室应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档案管理事务。
    第七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应按照股东大会文件、董事
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且董事会办公室保存的相关
文件、资料期限不少于 20 年。
    第七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
要查阅或借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到董事会办公室办理相关查阅及借阅
手续,并及时归还所借文件。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
相应责任,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处罚。
                     第十一章   保密与追责
    第七十七条   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第四章所列的公司信息尚未公
开披露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
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
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21 -
                                                       信息披露文件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
关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七十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
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时间与任何机构和个
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九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
构、上交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对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
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并将处理结果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上交所备案。
    第八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员由
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而给公
司带来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
且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并将处理结果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上交所备
案,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义务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包括
但不限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所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
- 22 -
                                                     信息披露文件
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证券交易所
的《上市规则》、《管理办法》有冲突或本制度未规定的,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修订,自董事会议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及上交所备案,原《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予以废
止。
                                                          - 23 -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