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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四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3-10-26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四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
次会议于 2013 年 10 月 25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 2013 年 10 月 18 日以
专人通知或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 7 人(含独立董事 3 人),实
际参与表决 7 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蔡文杰、蒋晖、宋金球、刘斌、李书锋、杨春明、杨向东出席了会
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蔡文杰先生主持,经会议讨论一致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对相关事项进行会计处理的议案》;
    公司内控委员会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于 2013 年 9 月 5 日收到天津证监局下发的警示函,要求公司对 2012
年 12 月 12 日与无锡广建投资有限公司签署的《花岗岩购销合同》(以下简称“花
岗岩购销合同”)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见公司在巨潮资讯发布的公告,公告
编号:2013-052)。2013 年 9 月 12 日,公司发布了《整改阶段性结果及重大诉
讼提示性公告》,在公告中公司对《花岗岩购销合同》是否构成应披露的交易进
行了测算并说明,公司将持续关注该合同的进展情况,如达到披露标准,公司将
及时披露(见公司在巨潮资讯发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53)。近日,天津
证监局要求公司对《花岗岩购销合同》的会计处理进行自查整改,根据公司第八
届董事会三十次会议授权权限(见公司在巨潮资讯发布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3-002),公司内控委员会对《花岗岩购销合同》的相关会计处理进行了自查,
现将初步结果汇报如下:
    根据《花岗岩购销合同》,2013 年 1 月公司向无锡广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无锡广建”)交付了总金额为 1 亿元人民币的商业承兑汇票,2013 年 1 月
底,因无锡广建无法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公司与无锡广建解除了《花岗岩购
销合同》并要求其立即归还已收到的全部商业承兑汇票。根据公司内控委员会初
步查明,截至 2013 年 10 月 17 日,尚有 2800 万的商业承兑汇票未从无锡广建归
还至公司。经询问,因《花岗岩购销合同》已解除,且对方一直没有履行合同,
没有交付货物,没有提供发票,公司财务部本着对权责发生制的片面理解,仅将
已开出的相关商业承兑汇票列示在备查簿中,未在账务中进行会计处理。经与公
司审计师事务所沟通,本着实质重于形式及谨慎性原则,公司内控委员会建议,
在 2013 年三季报中将尚未收回的 2800 万商业承兑汇票体现在应付票据科目中,
待自查结果确定后,对公司 2013 年一季报、2013 年中报进行追溯调整。
    经讨论,公司董事会同意并责成公司财务部在 2013 年三季报中将尚未收回
的 2800 万商业承兑汇票体现在应付票据科目中。待公司内控委员会相关自查结
果确定后,对公司 2013 年一季报、2013 年中报进行追溯调整,相关追溯调整情
况公司将另行公告。
    表决结果:赞同票 7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二、审议通过《公司 2013 年度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赞同票 7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特此公告。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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