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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3-10-26
                     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做好相应的信息
披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 “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证监公司字[2007]56 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
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
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拟买卖本公司股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
提前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章 股份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前、任命生效
时、新增持有公司股份及离职申请生效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申报并
申请锁定其所持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当计算
可转让股份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其本年度可转让
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其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
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三条的规定。
第七条   上市未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
公司股份,按 100%自动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
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
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
算基数,但不得累计到次年转让。
第九条     公司章程可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
比本规则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
条件。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
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本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证
券交易所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
或部分锁定。
第十二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证券交易所将按 25%计算公司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的可解锁额度;同时,对该等人员所持的在可解
锁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第十三条     对存在涉嫌违规交易行为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证券
交易所可根据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要求对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
锁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本公司申报个人信息
后,证券交易所将自其离职日起 6 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
部锁定,期满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予以全部自动解锁。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满 6 个月的,证券交易所将要求公司再次确认
公司填报的上述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日期,以解锁其所持的本公
司无限售条件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可能发生限售比例由高向低的调整
时,证券交易所将要求公司再次确认相关个人基本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
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
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
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
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证券交易所指定网
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证券交易所
在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
定,违反该规定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
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
的。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
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
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
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
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股份管理的内部控制,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按照本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将买
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
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
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制定专项制度,加强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
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
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规则,中
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与解释。
                                       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 10 月 25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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