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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3-10-25
             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
       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责任。
       一、公司控股股东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2013 年 10 月 23 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青岛市企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企发投”)通知,企发投已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青岛市企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公告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证监
许可[2013]1321 号)。中国证监会已就有关收购及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等事
项予以批复,具体如下:
       “1、我会对你公司公告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无异议。
       2、核准豁免你公司因执行法院裁定而持有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179,376,456 股股份,约占该公司总股本的 52.60%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
务。
       3、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你公司应当会同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5、你公司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生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重大事项,应
当及时报告我会。”
       二、关于本次核准事项的相关说明
       2006 年 12 月 21 日,公司原控股股东青岛澳柯玛集团总公司(以下简
称“澳柯玛集团”)持有的 17937.6456 万股本公司股份通过青岛市中级人
民法院司法协助执行过户到了企发投,该部分股份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
52.5975%,触发了要约收购义务。本次核准是就企发投上述收购行为而做
出,企发投就上述收购行为履行的公告及申请情况简要如下:
       2006 年 12 月 26 日,企发投就上述收购事项公告了《上市公司收购报
告书摘要》,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申请文件及上市公司收
购报告书备案文件。
    2010 年 9 月 30 日,因尚未办理完毕澳柯玛集团的部分抵债资产过户手
续,企发投撤回了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申请文件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备案
文件。
    2013 年 6 月 28 日,企发投重新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申
请文件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备案文件,并于 10 月 23 日取得中国证监会
批复文件。
   特此公告。
                                                 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 10 月 25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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