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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05-12-2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05年12月22日上午九时在公司三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05年12月1日以专人送出方式、电子邮件方式及传真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参加董事11人,实际参加会议董事9人,董事顾国源先生全权委托董事刘忠先生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丁成芷董事委托郑克一董事出席会议。公司全体监事和部分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海若先生、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舒佳敏女士也应邀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毛木金先生主持。各位董事就本次会议的议题--《投资收购九江市蓝天碧水环保有限公司51%股权的议案》及其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地分析、研究、讨论和审议。由于本次收购属关联交易,表决中有关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经全体非关联董事采取举手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投资收购九江市蓝天碧水环保有限公司51%股权的议案》,一致同意进行收购并授权公司董事长会后签订正式收购合同。根据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中磊审字(2005)2057号),公司以1326万元人民币向江西蓝天碧水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收购其持有的九江市蓝天碧水环保有限公司51%的股权。
    (其中: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注:由于江西蓝天碧水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南昌水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为胡国光先生,以及江西蓝天碧水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是由本公司的实质控制人南昌市政公用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直接控制的法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认定,该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因此在表决中两位关联董事郑克一先生、丁成芷女士回避了表决,因此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总有效票数应为9票。
    本公司独立董事张培良先生、陈贤德先生 、史忠良先生和王全金女士对就该项关联交易出具了《独立董事意见》。本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收购江西蓝天碧水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九江市蓝天碧水环保有限公司51%的股权的关联交易,与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是相符合的,因此而产生的关联交易是合理的、可行的,进一步推动了公司在水务产业链的拓展,为公司的稳健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本次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规范、公平,切实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包括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此关联交易以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定价依据,交易价格合理、合法而且公允。
    特此公告!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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