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3 年 10 月 11 日上午 11: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3 年 10 月
1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新疆阿克苏市南大街 2 号新农大厦 20 楼董事会会议室。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51.09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0.2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50.80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李远晨先生主持,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在任董事 7 人,出席 3 人,董事常俊刚、独立董事杨有陆、张敏、
朱晓玲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公司在任监事 4 人,出席 2 人,监事丁小辉、李汉华
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董事会秘书张春疆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经大会认真审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
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票 弃权
议案 同意票数 反对票数 是否
议案内容 比例 比例 数 比例
序号 (股) (股) 通过
(%) (%) (股) (%)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
1
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163801600 99.89 175800 0.11 6800 0.00 是
2 《关于公司 2013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逐项表决)
2.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163800600 99.89 175800 0.11 7800 0.00 是
2.2 发行方式 163800600 99.89 175800 0.11 7800 0.00 是
2.3 发行数量和募集资金规模 163800600 99.89 175800 0.11 7800 0.00 是
2.4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163800600 99.89 175800 0.11 7800 0.00 是
2.5 定价基准日 163800600 99.89 175800 0.11 7800 0.00 是
2.6 定价方式或价格区间 163768600 99.87 175800 0.11 39800 0.02 是
2.7 限售期 163800600 99.89 175800 0.11 7800 0.00 是
2.8 认购方式 163800600 99.89 175800 0.11 7800 0.00 是
2.9 上市地点 163800600 99.89 175800 0.11 7800 0.00 是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
2.10 163800600 99.89 175800 0.11 7800 0.00 是
资金金额与用途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
2.11 163800600 99.89 175800 0.11 7800 0.00 是
存利润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的
2.12 163800600 99.89 175800 0.11 7800 0.00 是
有效期限
《关于公司 2013 年度非公开
3 163800600 99.89 175800 0.11 7800 0.00 是
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4 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报告 163800600 99.89 175800 0.11 7800 0.00 是
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5 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 163800600 99.89 175800 0.11 7800 0.00 是
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6 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 163800600 99.89 175800 0.11 7800 0.00 是
报告的议案》
议案 1—6 项以特别决议进行表决的议案(含子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
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明先生、付立新先生见证,并
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1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