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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长兼董秘钱俊等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的决定
公告日期:2013-09-05
关于给予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长兼董秘钱俊等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的决定
  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和董事长兼董秘钱俊、董事总经理窦万波、财务总监徐盛富、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主任李晓玲:
  经查明,2013年1月31日,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通管业"或"公司")披露2012年度业绩公告,称"根据公司2012年的经营情况,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2012年度经营业绩与上年同期相比,预计将实现扭亏为盈,全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300万元到500万元。"但2013年3月26日公司披露:"经注册会计师预审计,预计公司201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公司未能谨慎预计年度业绩,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6条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长兼董秘钱俊、董事总经理窦万波、财务总监徐盛富和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主任李晓玲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相应的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第5条的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对公司董事长兼董秘钱俊予、董事总经理窦万波、财务总监徐盛富和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主任李晓玲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惩戒,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三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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