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解聘华炜先生财务总监、副总经理职务
及聘任公司高管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有关
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国恒铁路”或“公司”)于 2013 年 9 月 30 日召开的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
会议,本次会议审议一致通过罢免华炜先生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职务,聘任张卫
东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一、我们就罢免华炜先生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职务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董事会罢免华炜先生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职务的提议、审议和表决程序
合法、有效,我们同意罢免华炜先生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职务。
二、我们经过对张卫东先生进行认真审核,作为国恒铁路的独立董事,现就
聘任张卫东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如下:
1、上述经提名、聘任高管人员,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程序合法。
2、上述提名,聘任高管人员,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财务总监的任职
资格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财务总监的情形。
3、鉴于上述聘任财务总监的程序合法,我们同意张卫东先生担任公司财务
总监职务。
独立董事(签名):李书锋、杨春明、杨向东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