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一)本次会议没有议案被否决情况。
(二)公司于 2013 年 9 月 12 日收到大股东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为
公司连续 90 日单独持有 10%以上股份的控股股东)请求增加临时股东大会提案
的函,函中提请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审议议案如下:
1、国恒铁路董事华炜先生因身体欠佳等原因,客观上已无法履行国恒铁路
近来极为繁忙的管理事务,且其业务目标及工作表现与国恒铁路第一大股东深圳
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不一致,无法符合国恒铁路及其他股东的整体利益,深
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请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罢免国恒铁路董事华炜先生的议案。
2、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名刘斌先生担任国恒铁路董事,以接替
华炜先生的董事职务。(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公告内容,公告编号:
2013-056),
二、会议召集召开情况:
(一)会议通知:本公司于 2013 年 9 月 13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3 年 9 月 14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
(二)召开时间:2013 年 9 月 30 日上午 10:00。
(三)召开地点:天津市和平区电台道 19 号天宇大酒店 A01 会议室。
(四)召开方式:采用现场会议投票形式。
(五)召集人: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六)主持人:董事长蔡文杰先生。
(七)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
司章程》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 人,代表股份 206,310,436 股,占本公司
总股份的 13.81%。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为促使三方框架协议生效条件达成,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层
进行如下工作:
1. 协助清偿中铁罗岑公司所欠第三方债权人的全部债务。
2. 协助对中铁罗岑所有被查封或抵押的资产予以解除查封或抵押。
3. 对中铁罗岑公司的股权、罗定市粤西物流园区土地等资产委托第三方进
行评估和审计; 协调中铁罗岑公司与施工单位解除与中铁罗岑的有关合同手续,
并清退全部施工队,结清相关款项。
4.签订与上述事项相关的合同及中铁罗岑股权转让合同。
表决情况:同意票206,310,43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100%;反对
票0股;弃权票0股。
(二)审议通过因独立董事赫国胜先生辞去独立董事职务,选举杨春明先生
为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至2014年5月。
表决情况:同意票206,310,43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100%;反对
票0股;弃权票0股。
(三)审议通过因独立董事钱育新先生辞去独立董事职务,选举杨向东先生
为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至2014年5月。
表决情况:同意票206,310,43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100%;反对
票0股;弃权票0股。
(四)根据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议,审议通过罢免公司董事华炜
先生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206,310,43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100%;反对
票0股;弃权票0股。
(五)根据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议,审议通过选举刘斌先生担任
公司董事,以接替华炜先生的董事职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206,310,43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100%;反对
票0股;弃权票0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经世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单润泽 项义海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及《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召集人员具有合法有效
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