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决定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1、原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硬胶囊剂、片剂、颗粒剂、
合剂、小容量注射剂的生产(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中药提取物的生产(限北京以岭药业有限公司共用车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4 年 5 月 2 日);以岭牌怡梦饮料、以岭牌津力旺饮料的生产;自营和代理
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自有房屋租赁;农产品收购(不含粮食)。
修改为: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硬胶囊剂、片剂、颗粒
剂、合剂、小容量注射剂的生产(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中药提取物的生产(限北京以岭药业有限公司共用车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4 年 5 月 2 日);以岭牌怡梦饮料、以岭牌津力旺饮料的生产;自营和代理
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自有房屋租赁;农产品收购(不含粮食);中成药、医药保健品、传统医疗器械、
西药、生物制品、卫生敷料的研究开发;技术咨询、服务、转让(限分支机构
经营)(以工商登记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2、原第八条:吴以岭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修改为:第八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
3、原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5,250 万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大会
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
一项决议,并说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修改为: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6,388.40 万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大会
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
一项决议,并说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4、原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额为 552,500,000 元;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552,500,000 股。
修改为: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额为 563,884,000 元;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
股 563,884,000 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