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热再生机组采购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乙方”)于近日与黑龙江
大可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交易对方”)签订了《采购合同》,
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2200 万元。
一、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在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加盖
双方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2、合同的履行期限:本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 2016 年付清
最后一期货款止。
3、合同中规定,设备验收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设备款的 10%,其余金额分
三年付清,由于回款期限较长,存在回款风险。
4、合同的履行存在受不可抗力影响造成的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 合同交易对方介绍
名称:黑龙江大可公路养护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康安路 202 号
合同双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履约能力分析:黑龙江大可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从事热再生路面施工,工程承
揽能力较强,预期每年的热再生工程量较为饱满,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名称:采购合同
2、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在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加盖
双方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3、合同价格:2200 万元人民币。
4、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 5 日内
5、付款方式和期限:设备验收后 7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设备款的
10%,其余金额分三年付清,其中:2014 年 9 月 20 日前付设备款总额的 30%;
2015 年 9 月 20 日前付设备款总额的 30%;2016 年 9 月 20 日前付设备款总额的
30%。
6、违约责任
(1)乙方提供的货物如侵犯了第三方合法权益而引发的任何纠纷或诉讼,
均由乙方负责交涉并承担全部责任。
(2)甲方无故延期接收货物、乙方逾期交货的,每天向对方偿付违约货款
额 0.3%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不得超过违约货款额 5%,超过 30 天对方有权解
除合同,违约方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
(3)如在 2014 年 9 月 20 日前,甲方未按合同要求履行付款义务,乙方有
权收回本合同规定的售出产品,甲方还应付乙方违约金 300 万元。
(4)按本合同规定,2015 年 9 月 20 日前和 2016 年 9 月 20 日前需支付的
货款,如甲方延期支付,甲方每天向乙方偿付延期货款额 0.3%滞纳金;延期付
货款超过 6 个月,乙方有权收回本合同规定的售出产品,甲方已支付的货款不退。
(5)乙方未按服务承诺提供售后服务的,乙方应按本合同设备款金额的 5%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根据合同的履行,预计将对公司 2013 年度经营业绩产生较为积极影响。
2、本次合同实施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
五、 备查文件
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
特此公告。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