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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3-09-28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
    第一条   为规范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监事会运作,
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规范、高效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公
司治理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 年修订)》、《商
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行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
本规则。
    修订依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
引》。
    第二条   监事会是本行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以保护商业银行、股
东、职工、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为目标,遵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及本行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修订依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第三条,“监事会对股东
大会负责,以保护商业银行、股东、职工、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为目标。
    第三条   本行监事会由五至九名监事组成,设主席一名,由本行监事担任,
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
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应履行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规定的职责;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责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监事会副主席代为履行;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责或
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履行。
    监事会主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组织履行监事会职责;
    (三)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五)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修订依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第 22 条“监事长应当履
行以下职责:(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二)组织履行监事会职责;(三)
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会报告工
作;(五)法律法规及商业银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本行监事包括由股东代表、本行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和外部监事。,
其中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外部监事的比例均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外部监事不少于两名。
    修订依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第五条“监事会成员为
三人至十三人,应当包括股东监事、职工监事和外部监事,其中职工监事、外部
监事的比例均不应低于三分之一。
    第五条     本行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行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二)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本行利益的行为,必要时向股东
大会或有关监管机关报告;
    (三)根据需要,对董事、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离任审计;
    (四)检查、监督本行的财务、经营决策、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五)对本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审计并指导本行内部
审计部门的工作,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本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六)对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对利润分配方案的合规性、合理
性发表意见;
    (六)(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
    (七)(八)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本行章程规定的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八)(九)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九)(十)列席董事会会议,获取会议资料,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
询或者建议;
    (十)(十一)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起诉讼;
    (十一)(十二)发现本行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本行承担;
    (十二)(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行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
的其他职权。
    修订依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第四章监督职责内容:
第一节履职监督、第二节财务监督、第三节内控监督、第四节风险管理监督。
    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第二十九条“监事会应当对商业银
行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对利润分配方案的合规性、合理性发表意见。
    第六条     本行重大决策事项应当事前告知监事会,并向监事会提供经营状
况、财务状况、重要合同、重大事件及案件、审计事项、重大人事变动事项以及
其它监事会要求提供的信息。
    修订依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第十五条“商业银行重
大决策事项应当事前告知监事会,并向监事会提供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重要合
同、重大事件及案件、审计事项、重大人事变动事项以及其它监事会要求提供的
信息。
    第十五条     监事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监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
的意见。监事确实无法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监事按委
托人的意愿代为表决,委托人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外部监事确实无法亲自出席
监事会会议的,原则上应书面委托其他外部监事代为表决。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监事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
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一名监事不应当在一次监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监事的委托。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
的投票权。
    修订依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第二十一条“监事因故
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但一名监事不应当在一次监
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监事的委托。
    第十七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
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或建议职工代表大
会予以撤换。
    外部监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或一年内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次
数少于监事会会议总数的三分之二的,由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每年在商业银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十五个工作日。
    职工监事享有参与制定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权利,并应当积极参
与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修订依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 62 条。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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