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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关于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福建省三信集团(莆田)商业运营有限公司(下称三
信公司)有关租赁合同、委托合同履行纠纷系列案件,公司已于近日收到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
的(2010)莆民初字第 60 号及(2011)莆民初字第 7 号、87 号、94 号、119 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如下:
案号 案由 原告 被告 主要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结果
1、解除托管合同;
判令合同解除;三信公司支付我公
(2010)莆民初 三信 2、支付原告前期招商佣金、租金收
委托合同纠纷 公司 司前期开办费及宣传推广费人民
字第 60 号 公司 益分成、前期开办费、宣传推广费
币 888,180 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及违约金人民币约 5,000,000 元。
1、解除租赁合同; 判令租赁合同解除;三信公司支付
(2011)莆民初 三信
租赁合同纠纷 公司 2、支付原告预付租金、违约金及相 我公司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
字第 7 号 公司
关损失人民币约 36,000,000 元。 5,102,326 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2011)莆民初 三信 支付原告拖欠的租金人民币约
租赁合同纠纷 公司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字第 87 号 公司 5,500,000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支付原告恢复租赁物原装费用、损
判令我公司支付三信公司房屋占
(2011)莆民初 三信 失费、房屋占用费及商铺装修费用
租赁合同纠纷 公司 用费人民币 6,113,834 元,驳回其
字第 94 号 公司 人民币约 16,900,000 元,并归还房
他诉讼请求。
屋。
判令我公司支付三信公司租金损
(2011)莆民初 三信 赔偿原告租金损失人民币约
委托合同纠纷 公司 失人民币 710,065.5 元,驳回其他
字第 119 号 公司 1,500,000 元。
诉讼请求。
二、本次系列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三信公司因租赁合同履行纠纷、委托合同履行纠纷分别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五个
关联诉讼,分别为(2010)莆民初字第 60 号案件及(2011)莆民初字第 7 号、87 号、94 号、119 号案件
(具体详见 2011 年 3 月 23 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后续进展详见公司 2011 年年度报告、2012 年半年度报告及 2012 年年度报告相关披露
内容)。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一审诉讼请求未能得到有效支持,公司已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此目前暂无法判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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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审理结果以及对公司利润的影响。本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五份):(2010)莆民初字第 60 号及(2011)莆民初
字第 7 号、87 号、94 号、119 号民事判决书;
2、公司提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诉状四份。
特此公告。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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