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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公告日期:2013-09-24
关于对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高新街217号盈科广场A座16-17层;
  朱建国,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杰,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朱胜军,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郭建新,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唐飚,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2年4月8日,北新路桥与其控股股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兵团建工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兵团建工集团收购北新路桥所持湖南省华侨集团华侨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侨投资”)51%股份,并在协议签订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向北新路桥偿还北新路桥前期代华侨投资垫付工程款6,030万元。兵团建工集团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向北新路桥归还了3,645万元,北新路桥未及时督促兵团建工集团归还剩余款项,导致兵团建工集团未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归还剩余款项,北新路桥对逾期未收回上述款项也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3年5月21日,兵团建工集团方归还上述款项。
  本所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2.1条、第7.6条、第10.2.8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1条、第7.6条、第10.2.8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朱建国、总经理张杰、副总经理郭建新、财务总监唐飚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3.1.5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3.1.5条的规定;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朱胜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3.1.5条、第3.2.2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以上人员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第19.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北新路桥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北新路桥董事长朱建国、总经理张杰、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朱胜军、副总经理郭建新、财务总监唐飚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3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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