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中煤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石家庄中煤装备制造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
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
发表如下意见:
1、经核查,许三军先生因公司发展需要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其辞职原因
与实际情况一致,许三军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其辞去总经理职
务后将继续担任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相关专业委员会委员职务,我们同意许三军
先生辞去总经理职务,对其辞职原因无异议;
李占利先生因工作调整辞去公司总工程师职务,其辞职原因与实际情况一致,
李占利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其辞去总工程师职务后将继续担任
公司董事职务,我们同意李占利先生辞去总工程师职务,对其辞职原因无异议。
2、总经理、总工程师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3、经审阅,郝行章先生、崔书奇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147 条规定的不
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
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亦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总经理的其他情
形。其任职资格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行使职
权相适应的履职能力和条件。
4、同意聘任郝行章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崔书奇先生为公司总工程师,任期
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二、关于补选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董事
辞职及补选董事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
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
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2、 经审查董事候选人孙波先生、陈泰鹏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具备相
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7条
规定之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亦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的其他情形,符合《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3、同意补选孙波先生、陈泰鹏先生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4、同意将公司《关于董事辞职及补选董事的议案》提交公司2013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石家庄中煤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 维 张 农 勾攀峰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