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二级子公司参与竞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新疆北新路桥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
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二级子公司参与竞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议案》进行了认真
审阅,同时,在认真审核了公司风险投资事项的操作方式、资金管理、公司内控
措施后,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此次公司二级子公司参与重庆市合川区挂牌出让的国有土地(编号为
HC13-111-6和HC13-111-7)使用权竞买,通过对资金来源情况的核实,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用于竞买所需资金由公司自筹解决;
二、二级子公司此次参与上述土地使用权的公开竞买事项经过了必要的审批,
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公司董事会制订了切实有效的内控措施和制度;
三、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此次公司二级公司参与土地竞买事项,不会对
公司正常业务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基于此,我们同意公司二级子公司参与此次土地使用权的竞买,并同意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刘涛 陈建国 马洁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