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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9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3-09-23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WEIHAI HUADONG AUTOMATION CO.,LTD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中国威海
      (二〇一三年九月修订)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中小板运作指引》”)和《威
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
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
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且必须由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四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
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条   公司董事应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勤勉尽责。在公开募集前,董
事会应根据公司发展战略、主营业务、市场形势和国家产业政策等因素,对募集
资产拟投资项目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明确拟募集资金金额、投资项目、进度计
划、预期收益等,并负责制定募集资金详细的使用计划,组织募投项目的实施,
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规范。
       第六条   募集资金运用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
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确保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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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向符合募集资金说明书承诺或股东大会批准的用途,检查投资项目的进度,效
果是否达到募集资金说明书预测的水平。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募集资金投向及资金
的管理使用是否有利于公司和投资者利益履行必要职责。公司审计机构应关注募
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是否与公司信息披露相一致。
    第八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在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接受保荐人依据相关规定对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事项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项帐户存储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
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
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当
事先向本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本所同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
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
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七)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
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可以在协议中约定比上述条款更加严格的监管要
求。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
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三条   募投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
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
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
资。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
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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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
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存放
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
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六条   募投项目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
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
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第十七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
的投资项目。
    第十八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
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
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
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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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
    (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六)过去十二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或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风险投资;
    (七)承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证券投资或
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风险投资;
    (八)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
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
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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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
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
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
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
公告下列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
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
保对募投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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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完成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
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对外转让或置换最近三年内募投项目的(募投项目对外
转让或置换作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组成部分的情况除外),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
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
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
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
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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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
动资金)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履行相应的程序及披露义
务。
       第三十条     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
金净额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2、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3、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低于3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
度报告中披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
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
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
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
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出具鉴证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中小板运作指引》及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
理保证,提出鉴证意见。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
鉴证报告中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
告中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十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
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当认真分析会计师
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
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
费用。
    第三十四条      保荐机构与公司应当在保荐协议中约定,保荐机构至少每个季
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保荐机构在调查中发现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
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和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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