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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13年9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3-09-23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WEIHAI HUADONG AUTOMATION CO.,LTD
       内部审计制度
            中国威海
      (二〇一三年九月修订)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
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
简称“《中小板运作指引》”)等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独立监督和评
价本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
完整性以及对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目的是为了加强公
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管理和监督,防范和控制风险,维护财经法纪,改
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内容,
并对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是审计部门开展工作的规范性
要求。
    第四条     审计工作的宗旨是:通过开展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运用系统
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对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进行评价,提高运作效率,帮
助公司实现经营目标。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执行机构为内部审计部
门,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配置专职人员3人,并设负责人一名,负责人由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
历、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等情况,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六条     审计部门在审计工作中应坚持:独立性原则、依法审计原则、实事
求是原则、客观公正原则、廉洁奉公原则和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七条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保护,任何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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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更不能打击、报复、陷害审计
人员。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
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审计人员办理
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审计人员对公司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必要的常识及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
断通过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二)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
    (三)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
    1、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不能以任何决策制定者的资格参加所有的经
营,以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
    2、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经营上应没有利害关系,办
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计划的制定、实施和审计报告的提出过程中应不受控
制和干扰;
    4、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保持廉洁,不得从被审计单位获得任何可能有损职业
判断的利益。
    (四)遵循保密性原则,按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资料。
    (五)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能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的专业能力:
    (一)掌握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程序;
    (二)通晓内部审计内容及内容审计操作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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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熟悉公司生产经营流程及相关的经济业务知识;
   (四)了解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原则。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
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
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
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
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
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
信息等。
   (三)检查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公司财务制度
情况,执行财务计划和工程项目预算、决算的情况,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资
产管理情况及其他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四)针对审计所涉及的问题,向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
议和处理违纪违规行为的意见,并检查审计结论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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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对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基建工程项目的概(预)算的执行、建设成
本的真实性和经济效益进行审计。
   (六)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
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审计。
   (七)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会计报表进行审计。
   (八)负责执行各分、子公司负责人更换、离任时的经济责任专项审计、其
他专项审计等审计事项。
   (九)参与公司对控股、收购、兼并企业资产评估、资产使用情况以及经济
效益评价,并进行审计监督。
   (十)对公司的采购政策、营销政策、招投标政策的执行落实情况进行审计
监督。
   (十一)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
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十二)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
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十三)完成董事会、监事会交办的其它事宜。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
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
性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的主要权限:
   (一)审计人员有权审核被审计单位相关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检查资金
和资产状况;有权查阅、复印、索取与审计有关的文件、资料,有权就审计有关
的问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二)有权参与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的有关日常经营性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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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公司领导批
准有权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审计部门报
公司董事会同意后,可以责成被审计单位停止和纠正一切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并对直接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五)根据被审计单位与个人的违纪违规行为的轻重程度,审计部门有权建
议公司董事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审计范围、审计程序和方式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
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
调整。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
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
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
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应依据本条例和具体审计任务编制审计工作计划,审计
计划报审计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对董事会交办的临时性审计项目,应列入当期审
计任务,统一安排。
    第十九条     审计部门按审计计划和审计对象情况组成审计小组,确定项目负
责人,编制审计工作方案。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应在实施审计前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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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通知应明确审计范围、内容、方式、时间、人员以及对被审计单位工作上的
要求。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可在实施审计时传达。
    第二十一条     在实施审计时,审计小组根据对审计对象内部控制的评价,进
行检查、分析、取证等工作。审计人员收集证明材料、必须遵循下列要求: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防止主观臆断,保证证明材料的客观性;
    (二)分析判断,决定取舍,保证证明材料的相关性;
    (三)收集足以证明审计事实真相的证明材料,保证证明材料的充分性;
    (四)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证明材料的合法性。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盖
章,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
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审计工作底稿的内容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的名称;
    (二)审计项目的名称以及实施的时间;
    (三)审计过程记录;
    (四)编制者的姓名及编制日期;
    (五)复核者的姓名及复核日期;
    (六)索引号及页次;
    (七)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应当遵守有
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现场审计结束前,审计小组应就审计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及时向
上级报告。现场审计结束后,原则上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撰写并提交审计报告《征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求意见稿》,对审计所查出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日内,将
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项目负责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审计小组收到并
认真研究被审计单位意见后,形成审计报告书(定稿),经审计负责人审阅后将
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审计报告要求事实清楚、数据确实、依法有据、建议恰当。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门自接到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有关审计报告的意见后,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反馈给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被审计单位如对正式下达的审
计报告持有异议,可在接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申诉,由
董事会进行处理。审计部门应当自上述反馈意见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后续
审计,了解审计意见的落实情况,监督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核查被审计单位整
改报告的落实情况,并向公司董事会提供后续审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审计人员应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建立系统完整的审计档案,按
公司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每份审计报告及工作底稿附件等必须在一个月内整理装
订成册归档备查,内部审计资料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泄露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
人。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
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包括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
效实施;
   (三)公司现行主要规章制度、经营管理政策及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五)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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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七)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
    (八)公司负责人离任的经济责任等情况;
    (九)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包括对本年度内部
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十)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应当对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五章   审计重点关注内容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
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
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
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
投资等的情形,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人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
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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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评估,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
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如适用)。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
计,并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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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
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
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
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和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
人跟踪承诺的履行及披露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六章   审计对象基本要求
    第三十五条      公司所有单位及各级人员应自觉接受审计监督,积极配合审计
工作,认真履行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向审计人员提供必要的内部管理、财务
会计、工程、经济合同等审计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同时为
现场审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以满足审计工作需要。
    第三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应及时反馈意见,并自
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日内向审计部作出书面回复。
    第三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及
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应认真进行整改。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一个月内向公司董事会提交整改报告。
    第三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应指定审计联络人配合审计小组工作,以提高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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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效率。审计联络人一般由公司指定的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担任。
                                     第七章 奖惩
       第三十九条     对于被审计单位出现重大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应依法追
究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被审计单位因此被国家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
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对于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依据公司各有关规章制
度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对忠于职守、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以及揭发检举违法
行为、保护公司财产的有功人员,应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四十二条     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内部审计人
员,由公司按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     打击、报复依法行使职权的内部审计人员的,公司及时予以查
处,并按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不提
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由公司按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
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并由董事会负责修
订。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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