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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整改工作进展情况的提示性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3-09-23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整改工作进展情况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于 2013 年 9 月 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下发的《关
于对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
字【2013】7 号),公司严格按照警示函的要求,在全公司开展了整改工作。根
据对相关法律纠纷案情的分析,为了避免公司经营再次出现类似违规事宜,公司
董事会就相关事项向公司各董事、监事、高管、法务部、财务部、各子公司发出
了《针对<天津证监局警示函>落实整改的通知》(国恒铁路函字(2013)【015】)
(以下简称“落实整改的通知”),落实整改的通知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引述并做出要求如下:
    一、对外担保事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要求,公司(包
含各子公司)所有对外担保事项需经公司董事会审批、并做出公告;需要股东会
审批的担保由股东大会进行审批。如需事先签约,签订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应在担
保合同上注明“该担保事项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及时将担
保合同上报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并履行公告程序。
    二、应披露的交易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1、9.2、9.3 条的规定,公司董事
会要求,公司(包含各子公司)如发生规定范围内的交易事项,交易事项当事人
应严格按照相关条款规定进行测算,经测算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及时按照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外投资或出售资产
    公司董事会要求,公司(包含各子公司)进行对外投资、出售资产事项的,
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进行测算,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及
时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包含各子公
司)出售子公司股权,购买股权造成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变化的,相关业务当事人
应在交易合同上注明“交易事项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及时
将交易合同上报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并履行公告程序。
    公司董事会要求公司各董事、监事、高管、法务部、财务部、各子公司应严
格按照落实整改的通知的要求开展公司各项日常工作;严格按照《关于转发天津
证监局警示函的通知》(国恒铁路函字(2013)【012】)的要求履行法律纠纷披露
义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并督促公司各部门积极配合完成信息披露的各项工作。
    特此公告。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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