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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3-09-10
                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时间:2013年9月9日下午3:00。
    2.股权登记日:2013 年 9 月 2 日。
    3.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 26 号教育科技
大厦 23 层公司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5.召集人: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郑煜曦先生。
    7.会议通知等相关文件刊登在 2013 年 8 月 21 日的《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香港商报》以及巨潮资讯网上。
    8.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2 人,代表股份 88,038,6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250,900,154 股的 35.09%,全部为 A 股股东。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股数 88,038,683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五、法律意见
    北京市国枫凯文(深圳)律师事务所的黄亮律师、李志军律师见证
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13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
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国枫凯文(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深宝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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