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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中期A股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3-09-06
  证券代码 601857          证券简称 中国石油         编号 临 2013-024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中期 A 股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6110 元(含适用税项);扣除适用税项后个人
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 0.15305 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QFII)股东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 0.14499 元
    ● 股权登记日:2013 年 9 月 11 日
    ● 除息日:2013 年 9 月 12 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 年 10 月 24 日
    一、通过 2013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会于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上,
获股东大会授权决定 2013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2013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批准。
    二、公司 2013 年中期分红派息方案
    1、本次分红派息以公司总股本 183,020,977,818 股为基数计算,向全体股东
按每股人民币 0.16110 元(含适用税项)派发 2013 年中期股息,合计派发人民币
294.85 亿元。
    2、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本次分红派息
暂由公司统一按 5%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
人民币 0.15305 元。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财税[2012]85 号通知》”),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
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
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
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
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5%。
    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
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
海分公司,并按照《财税[2012]85 号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2)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
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
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国税
函[2009]47 号通知》”)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
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4499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
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国税函[2009]47 号通
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如存在除前述 QFII 以外的其它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同《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该等股东应参考《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
    (4)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 A 股股东(含机构投资
者),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6110 元。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时间
    1、股权登记日:2013 年 9 月 11 日
    2、除息日:2013 年 9 月 12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 年 10 月 24 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 2013 年 9 月 11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 A 股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股东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
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现金红利发放日在
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办法
    咨询联系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局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北大街 9 号中国石油大厦 C 座 0611 室
    邮政编码:100007
    电话:(8610) 5998 6223
    传真:(8610) 6209 9557
    七、备查文件
    1、公司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三年九月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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