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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13年8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3-08-31
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13 年修订版)
(经 2013 年 8 月 29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4
第三章 信息披露内容................................................ 7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 7
   第二节   定期报告 ............................................... 8
   第三节   临时报告 .............................................. 10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16
   第一节   信息披露责任人及其工作职责 ............................. 16
   第二节   信息报告的程序和要求 ................................... 18
   第三节   信息披露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 19
   第四节   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规程 ................................. 20
第五章 保密和处罚.................................................. 23
第六章 附则....................................................... 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为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直通车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
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
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直通车(以下简称“直通车”),
是指公司按照规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自行登记和上
传信息披露文件,并直接提交至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及其他指定媒体进行披露的信息披露方式。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1、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2、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4、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分公司、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负责
  人;
    5、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6、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
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
告纳入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
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
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公司信
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向投资
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递交信息披露文件,
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以自愿性信息披露为原则,在不涉及敏
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
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
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第八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1、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2、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而且没有虚假记
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事件没有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没有具
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
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该比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时披露。
    第十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
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
披露公告类别索引》中直通车公告范围的信息,公司应当通过直通车
办理信息披露业务;不属于直通车公告范围的信息,公司应当按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信息披露业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及
时、完整,对信息披露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
任。董事不能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应当作
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
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
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语言。
   第十三条    公司的信息在正式披露前,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
情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公司内幕信息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
票交易价格。
   第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
密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
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1、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露;
     2、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3、公司股价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
除或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中国证券报等指定的报纸上公
告,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
一时间内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其他公
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
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七条 公司公告中出现错误、遗漏或误导的,公司应当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补充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处负责与投资者、证
券服务机构、媒体等开展信息沟通,通过指定专人接听投资者接待电
话、举办投资者交流会等方式确保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开展,沟通时应
遵循不同投资者间的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不应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新股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
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
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二十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
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
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一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
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证监会同意后,修改
招股说明书或者作出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
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
导。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
适用于公司配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
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定期报告分为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
  告。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
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
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
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应当记载的内容、格式及编制,按中国证
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
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
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
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
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二条 当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而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说明
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重大事项包括: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
的公司章程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2、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
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
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8、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
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净资
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
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
刑事处罚;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
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
   12、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
相关决议;
   13、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4、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5、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
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6、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7、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18、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19、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当披露的重大交易事项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
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四条 关联交易事项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人发生的
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1、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当关联交易金额达到如下标准时应披露:
    1、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达到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时;
    2、与关联法人就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在连
续 12 个月内交易金额累计达到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时;
    3、与关联自然人关联交易金额达到 30 万元以上;
    4、与关联自然人就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在
连续 12 个月内交易金额累计达到 30 万元以上;
对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的认定,依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需披露重大事项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事项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事项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事项难以保密;
    2、该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事项出现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
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二~第三十四条
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应当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因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
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
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
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
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
方式问询。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
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发生以下
事件时,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
    1、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
限制表决权;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
准确地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责任人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和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上市公司施行的法律、法
 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
 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四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四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信息披露中的工作职责,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2、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
 实、准确、完整;
     3、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外,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
     4、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
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秘书处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
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
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及董
事会秘书处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5、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各单位信
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
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处;
     6、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
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作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起均属于
公司重要档案,保存期限为永久。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设置专人负责信
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其职责为确保信息披露档案文件保管的
完整、完好和有序,并做好建档、借阅、归还的簿记工作。
                 第二节 信息报告的程序和要求
       第四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该按如下规定及时向董
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处提供有关信息:
       1、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
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
处;
       2、遇有需其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
成任务。必要时应将相关信息以书面草案的形式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
会秘书处提供;
       第四十七条   信息披露报告人原则上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秘书和董秘处负责人报告重大信息,但如遇紧急情况,也可以先以口
头形式报告,再根据董事会秘书和董秘处的要求补充相关书面材料,
该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重大事项的情况介绍、与该重大事项
有关的合同或协议、政府批文、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决书等。 信
息披露报告人应报告的重大信息的具体内容和其他要求按照《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制度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
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三节 信息披露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四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审批权限如下:
       1、定期报告和有出席会议董事或监事签名须披露的临时报告及
涉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需要公司披露的信息,由董
事会秘书组织完成披露工作。
       2、   公司股票停牌、复牌申请书由董事会秘书审核。
    第五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有关部门和责任人应确保重大信息第一时间及时向董事会秘
书通报,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
       2、在相关信息未公开前,信息通报范围仅限于相关具体当事人、
部门负责人及公司相关管理层,上述人员负有严格保密责任,不得以
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遇特别重大
事项,有关人员需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表》,提交董事会
秘书处;
       3、董事会秘书处作为公开披露的信息文稿的草拟主体,负责信
息披露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并认真审核,保证拟披露信息的真实、完
整;
       4、定期报告的审核主体为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临时报告的
审核主体为董事会秘书;
       5、履行必要的公司管理层审批或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
议程序;
    6、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处将信息披露文件办理直通车业
务。
    7、董事会秘书处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8、董事会秘书处将信息披露文件及时在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
备案;
       9、董事会秘书处将信息披露文件及时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通报,并在公司网站公布。
       第五十一条 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事业部、总部各部门利用电视、
广播、网络、报刊、杂志等媒体开展宣传推广等非信息披露范畴的公
司信息发布活动(广告除外),应将新闻稿提前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
会秘书处报备。
       第五十三条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事业部、总部各部门接受新闻
媒体采访,应在第一时间将采访媒体、采访内容及新闻发布方式等告
知董事会秘书,就公司对外信息发布口径征求董事会秘书意见,并在
采访后及时将媒体报道内容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处提供。
                第四节 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规程
       第五十四条 公司办理直通车业务,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监管规范的要求,
编制信息披露文件,确保相关文件内容准确无误,相关公告事项已按
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并取得充分授权。
    第五十五条 公司办理直通车业务,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1、公司使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配发的数字证书确认身份,
登录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上市公司专区”。
    2、公司通过“上市公司专区”创建信息披露申请,选择并添加
公告类别,上传信息披露文件。
    3、公司对其上传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确认,并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规定时间内将信息披露申请提交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
    4、信息披露申请属于直通车业务范围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
披露系统将提示公司直接披露,公司点击确认,完成信息披露文件的
登记。
    信息披露申请不属于直通车业务范围的,仍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形
式审核后方可予以披露。
    5、自当日 15:30 起,将直通车公告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提交至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6、登报公告由媒体自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媒体专区”下载信
息披露文件并予刊载。
    第五十六条 公司在同一交易日内拟披露的多个公告之间存在关
联的,应当合并创建一个信息披露申请。
    公司创建的同一个信息披露申请中,如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公
告不属于直通车公告范围的,该申请中的所有公告均不得通过直通车
办理。
    第五十七条 公司已确认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不得修改或者撤销。
对于已确认发布但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尚未刊载的信息披露文件,公
司因特殊原因需修改或者撤销的,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直通车业务办理的
信息披露事项,出现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及时刊登补充或更正公告。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积极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
    第五十九条 EKEY 为信息披露直通车专用工具,由董事会秘书
或证券事务代表管理,不得外借。
    第六十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及技术故障等原因,导致直通
车业务不能正常办理的,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
式办理信息披露事项。
                   第五章 保密和处罚
    第六十一条 凡属于预计将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
或预计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而尚未到达公告时点的信息均属
于应保密的公开信息;在相关信息未公开前,信息知晓人范围仅限于
相关具体当事人、部门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及公司相关管
理层,上述人员负有严格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
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六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
公开披露前将其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第六十三条 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信息披露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或导致公司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股
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组织对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
将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
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经济赔偿要求,必要时追究法律责任。公司应将
有关处理结果在 5 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
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办理,如国家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
办理。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公司如对本制度作出修订,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并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指引》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报备和上网程序。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
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
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
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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