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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3-08-31
                   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公司五届十七次董事会决议,决定于2013年9月17日召开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现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具体通知如下: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提供网络投票:否
     会议召开时间:2013 年 9 月 17 日(星期二)上午 9:30-10:30
     股权登记日:2013 年 9 月 10 日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2013年9月17日(星期二)上午9:30-10:30
    4、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5、股权登记日:2013年9月10日
    6、会议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方式。
    二、会议审议事项
     序号                     议案内容                   是否为特别决议事项
       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是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五届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3-027)
    三、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 2013 年 9 月 10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以本通知公布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议及参加表
决,股东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四、会议登记方法
    1、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应持有的证件:出席会议的自然人股东,应持本
人的身份证、股票账户、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股
票账户、委托人持股凭证;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股票账户、持股凭证、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出席人身份证出席会议;
    2、登记手续及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应持上述证件办理登记手
续;异地股东可通过传真、信函等方式进行登记;但参会登记不作为股东依法参加本次
股东大会的必备条件。
    3、登记地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前湾港路 315 号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
    4、登记时间:2013年9月13日9:00-16:00;
    五、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32)86765129
    传     真:(0532)86765129
    邮     编:266510
    联 系 人:季修宪 王仁华
    2、出席现场会议者食宿、交通费自理。
    特此公告。
                                                         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 8 月 31 日
附件 1:
                                 授 权 委 托 书
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2013年9月17日召开的
贵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日期:2013年     月     日
序号                          议案内容                             同意   反对   弃权
  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
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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