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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热再生机组采购合同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3-08-30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热再生机组采购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供方”)于近日与绥满高速公路牡丹江至哈尔滨段大修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需方”、“交易对方”)签订了《采购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2397 万元。
    一、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在供、需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加盖双方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2、合同的履行存在受不可抗力影响造成的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合同交易对方介绍 
    名称:绥满高速公路牡丹江至哈尔滨段大修工程建设指挥部 
地址:哈尔滨市中山路 113号 
邮编:150040 
合同双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履约能力分析:本次“沥青路面热再生重铺机组”设备采购项目系黑龙江省高建局行为,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名称:采购合同
    2、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在供、需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加盖双方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3、合同价格: 2397万元人民币。
    4、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 15日内
    5、付款方式和期限:合同签订后 5个工作日内付设备总价款的 35%,设备
    验收合格后 5 个工作日内付设备总价款的 55%,设备总价款的 10%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过后 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余款。
    6、违约责任
    (1)供方所提供的货物规格、技术标准、材料等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更
    换,更换不及时的按逾期交货处罚;因质量问题需方不同意接收的或特殊情况需方同意接收的,供方应向需方支付违约货款额 5%违约金并赔偿需方经济损失。
    (2)供方提供的货物如侵犯了第三方合法权益而引发的任何纠纷或诉讼,
    均由供方负责交涉并承担全部责任。
    (3)需方无故延期接收货物、供方逾期交货的,违约方应承担因此给对方
    造成的经济损失;需方延期付货款的,每天应向供方偿付延期货款额 0.3%滞纳
    金,但滞纳金累计不得超过延期货款额 5%。
    (4)供方未按本合同和投标文件中规定的服务承诺提供售后服务的,供方
    应按本合同合计金额 5%向需方支付违约金。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根据合同的供货进度,预计将对公司 2013 年度经营业绩产生较为积极
    影响。
    2、本次合同实施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
    五、备查文件 
    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 
    特此公告。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 8月 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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