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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13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董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3-08-30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3
      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
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国恒铁路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
资料,对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仔细的核查。基于每个人客观、独立判断的
立场,现就公司 2013 年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已经发布的对外担保公告:
    一、以前年度发生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
    1、本公司子公司江西国恒铁路有限公司于 2012 年 1 月 6 日召开董事会会议,
审议因江西国恒业务发展需要,与长沙安为实业有限公司签署了总金额人民币柒
仟叁佰捌拾万元整的购销合同,同意江西国恒向中国工商银行南昌洪都大道支行
申请银行融资人民币壹亿元整(¥100,000,000.00 元)。 2012 年 2 月 28 日,
本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本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江
西国恒向中国工商银行南昌洪都大道支行申请上述银行融资人民币壹亿元整
(¥100,000,000.00 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期限壹年。 2012 年 2 月 24 日,
中国工商银行南昌洪都大道支行为江西国恒出具金额人民币肆仟万元整
(¥40,000,000.00 元)信用证,江西国恒已存入保证金人民币捌佰万元
(¥8,000,000.00 元)作为质押,剩余人民币陆仟万元(¥60,000,000.00 元)综
合授信将分期完成。(相关内容详见本公司 2012 年 2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告内容。)
    2、2011 年 1 月 24 日,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江西
国恒铁路有限公司向九江银行宜春分行申请人民币叁仟万元整
(¥30,000,000.00 元)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期限壹年(详见 2011 年 1
月 25 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天津国恒铁路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天津国恒铁路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公告》)。 2012 年 1 月 18 日,本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同意对以上银行贷款,继续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公司为全
资子公司江西国恒向九江银行宜春分行申请人民币叁仟万元整
(¥30,000,000.00 元)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期限壹年。(相关内容详
见本公司 2012 年 1 月 19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
的公告内容。)
    二、本报告期发生的对外担保
    2011 年 1 月 24 日,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江西国恒
铁路有限公司向九江银行宜春分行申请人民币叁仟万元整(¥30,000,000.00
元)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期限壹年(详见 2011 年 1 月 25 日《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七
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
保公告》)。
    2012 年 1 月 18 日,本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同意对以
上银行贷款继续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江西国恒向九江银行宜
春分行申请人民币叁仟万元整(¥30,000,000.00 元)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
保,期限壹年。
    截至 2013 年 3 月 28 日,江西国恒向九江银行宜春分行申请的 3000 万元综
合授信已归还 1000 万元。2013 年 4 月 1 日,本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
次会议,审议同意对江西国恒向九江银行宜春分行申请的剩余 2000 万元银行贷
款继续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期限壹年。(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公告内
容,公告编号:2013-008)
    我们认为公司上述阶段性担保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证监发【2005】120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的有关规定,经过必要
授权,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不存在违反证监发(2003)56 号文规定的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签字:
    李书锋       赫国胜   钱育新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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