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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3-08-30
                 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009号文)核准,天水华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8月12日向社会公开发行了461万张可转
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46,100万元。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461,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9,666,500.00元后的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为451,333,500.00元。该项募集资金已于2013年8月16日到达公司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
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3]第209A0002号《验资报告》。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分别与中国光大银行兰州分行
营业部(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兰州分行”)、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一创摩根”)签订了《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存放在光大银行兰州分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该专户除了支付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费用之外,仅用于公司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须通知一创摩根,并承诺存单到期后及时
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一创摩根。
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与光大银行兰州分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一创摩根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一创摩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一创摩根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光大银
行兰州分行应当配合一创摩根的调查与查询。一创摩根定期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
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一创摩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盖建飞、郁俊松可以随时到光大银
行兰州分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光大银行兰州分行应当及时、准确、完
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光大银行兰州分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一创摩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光大银行兰州分行查询公司专户
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光大银行兰州分行按月(每月 7 日前)向公司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送
给一创摩根。光大银行兰州分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5%的,
公司及光大银行兰州分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一创摩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
出清单。
    七、一创摩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一创摩根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光大银行兰州分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
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
力。
    八、光大银行兰州分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一创摩根出具对账单或向一创摩根
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一创摩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
或者一创摩根均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公司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
户。
    九、一创摩根发现公司、光大银行兰州分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
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
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一创摩根持续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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