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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3-08-30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
任。
       公司于2013年8月28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
裁定书》(2013民—终字第86号),最高人民法院已驳回青岛三利集
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三利”)对公司诉青岛三利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纠纷一案管辖异议的上诉,裁定该案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
行一审审理,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一、重大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2013年1月,公司因与青岛三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山
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原定于2013年3月开庭。具体详见
2013年2月6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公告
(公告编号:2013-002)。
       二、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青岛三利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一审答辩期内提出
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由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
法院管辖。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
定,已裁定驳回青岛三利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青岛三利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审裁定,遂向中华人民共和
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坚持其对于该案管辖权异议的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相关规定,已于近日驳回青岛三利对于该案管辖异议的上诉请求,
维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原审裁定。由于该裁定为终审裁定,本案
将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审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
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最终判决,公司暂时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
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终字第
86号)
       特此公告。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8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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