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新疆北新路桥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证监会[2005]120 号)等有关规定,作为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
报告期内的对外担保、关联方资金往来等情况进行了核查,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
公司已披露的 2012 年年度报告中,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事
项存在应收关联方湖南华侨集团华侨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侨公司”)
2,384.76 万元,款项性质为非经营性占用。
上述款项的发生时间、形成原因等具体情况为:2012年4月,北新路桥与控
股股东建工集团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建工集团收购北新路桥所持华侨公司51%
的股权。《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华侨公司应向北新路桥归还款项6,030万元,
此笔6,030万元款项由建工集团代华侨公司向北新路桥归还。协议签署后,建工
集团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归还了6,030万元中的3,645万元。至本公司2012年年度
报告披露时,尚有剩余2,384.76万元未归还,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现上述
情况后,建工集团已于2013年5月21日一次性以现金方式将上述款项全部归还。
本公司 2013 年半年度报告期末,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
形。
二、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截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公司经过审批的担保总额为 112,000.00 万元,均
系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上述担保事项均按照规定及公司有
关制度规定履行了审批程序,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关联
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没有违规担保行为,没有损害公司
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2013 年 1 月至 6 月,公司实际对外担保金额为 14,402.5 万元,均系为全资
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截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公司实际对外担保金
额为 67,902.5 万元,均系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其中:
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北新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担保 25,000 万元;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鼎源公司担保 39,000 万元,为全资子公司兵团交建担保 1,500 万元,为公司控
股子公司北新基础公司担保 2,402.5 万元,占公司 2012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55.55%。
三、关于公司选举副董事长、聘任副总经理事项
经查阅张杰先生、张斌先生个人履历及相关情况,上述人员均具备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上市公司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具备履行相关职责
所需的工作经验,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条件。本次董事会选举和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我们同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的相关决议。
(此页无正文,为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涛 陈建国 马洁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