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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请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3-08-21
               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请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关于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
计机构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从业资格,
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13 年
度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和内控状况进行审计。
    2、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3 年度审计
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因此,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3 年
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吴叔平      范值清    徐壮城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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