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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自查阶段性结果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3-08-21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自查阶段性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信息
披露的规定,根据公司内控委员会对历史问题的自查阶段性结果,现将天津国恒
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津国恒”)相关涉诉情况公告
如下:
     一、中国银行海门支行票据纠纷案
     (一)中国银行海门支行票据纠纷案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2 年 8 月 31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中国银行股份公司海门支行
诉天津国恒票据纠纷案的起诉状。2012 年 9 月 4 日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2013
年 2 月 28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开庭审理,2013 年 3 月 12 日广东省深
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2012)深中法商初字第 67 号。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
     1、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
     住所:江苏省海门市海门镇解放中路 709 号
     法定代表人:黄健
     2、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国恒”或“公
司”)
     住所: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西三道 166 号 A3 区 224 室
     法定代表人:蔡文杰
     3、案件起因
     被告天津国恒于 2012 年 3 月 5 日开出票号为 00100063/20395911,金额为
4000 万元的商业汇票一张,付款人为天津国恒,收款人为杭州甘浙实业有限公
司,开户行为中国银行海门支行,汇票到期日为 2012 年 8 月 1 日。2012 年 3 月
9 日,杭州甘浙实业有限公司将上述汇票质押给中国银行海门支行。后因杭州甘
浙实业有限公司出现重大诉讼,中国银行海门支行要求杭州甘浙实业有限公司提
前还款,但其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汇票到期后,中国银行海门支行依法行使票
据权利,要求天津国恒付款,天津国恒以杭州甘浙实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提供收
货凭证,未提供销售发票等资料为由拒绝付款,故原告诉至深圳市中级法院要求
被告给付 4000 万元。
    4、诉讼请求
    (1)确认票据质押合法有效
    (2)天津国恒给付票据款项 4000 万元
    (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法院判决情况
    1、确认本案票据(编号为 00100063/20395911 的商业承兑汇票)质押合法
有效。
    2、天津国恒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中国银行海门支行兑付票据款项
4000 万元。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
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241800 元,保理费 5000 元,均由天津国恒负担。
    (四)案件进展情况
    根据本案件代理律师介绍,对于本诉讼的判决,公司已递交上诉材料,截
至本公告日,二审开庭日期尚未确定。
    公司于 2012 年 8 月 2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
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 12144 号),因公司未依法披露涉诉等事项,涉嫌违反相
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我
公司立案调查(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2-068)。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立案调查尚无结果,公司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的调查结果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结果,公
司将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公司特向广大投资者致歉。
    (五)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影响暂无法估计,公司将根据本诉讼案件进展情
况及公司对本诉讼自查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敬请各位投资者谅解。
    二、浦发银行和睦支行金融借款纠纷案
    (一)浦发银行和睦支行金融借款纠纷案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2 年 6 月 11 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和睦支行诉浙江圆融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圆
融”)、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案,2012 年 11 月 14 日,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2013 年 1 月 22 日下达《民事判决
书》(【2012】浙杭商初字第 59 号)。2013 年 5 月 17 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
院下发了《民事判决书》(【2013】浙商终字第 19 号)。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
     1、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和睦支行(以下简称“浦发
银行”)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 789 号
    法定代表人:姚宇
    2、被告 1: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西三道 166 号 A3 区 224 室
    法定代表人:蔡文杰
    被告 2:浙江圆融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圆融”)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绍兴路 168 号 1001 室
    法定代表人:吴宏建
     3、案件起因
     2011 年 5 月 6 日,原告浦发银行与浙江圆融签订《票据最高额质押合同》,
约定将一张商业汇票质押给银行。该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承兑人)为天津国
恒,收款人为浙江圆融,出票日为 2011 年 5 月 5 日,到期日为 2011 年 11 月 5
日,金额为人民币 4000 万元。该汇票作为原告浦发银行在 2011 年 5 月 6 日至
2011 年 11 月 5 日期内向浙江圆融连续提供的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主债
权的质押担保。同日,浙江圆融在上述商业承兑汇票的背书栏记载“质押”字样
并进行签章后,将该票据支付给原告浦发银行。2011 年 11 月 5 日,上述商业承
兑汇票到期,原告浦发银行按规定向天津国恒委托收款但被其拒付,为此原告浦
发银行向代付行支付了代付本金 4000 万元及相应利息。为此,特诉至法院。
     4、诉讼请求
     (1)判令浙江圆融立即偿付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款人民币 4000 万元,并支
付迟延利息 1253688.89 元(暂计至 2012 年 4 月 25 日),合计 41253688.89 元
     (2)判令原告浦发银行有权向票据承兑人即天津国恒行使追索权,要求天
津国恒履行票据承兑责任,立即兑付票据款人民币 4000 万元,并支付迟延利息
1253688.89 元(暂计至 2012 年 4 月 25 日),合计 41253688.89 元
     (3)判令由浙江圆融、天津国恒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法院判决情况
     1、浙江圆融、天津国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浦发银行杭州和睦支
行支付票据款 4000 万元及利息 1253688.89 元(暂计至 2012 年 4 月 25 日,此后
的利息按照年利率 6.5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本案案件受理费 248068 元,由浙江圆融、天津国恒承担。
     (四)案件进展情况
     2013 年 5 月 17 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民事判决书》(【2013】
浙商终字第 19 号),判决如下:维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杭商初字
第 59 号民事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 248068 元,由天津国恒负担。
     据本案代理律师介绍,公司就本案正在准备申请再审。
    公司于 2012 年 8 月 2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
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 12144 号),因公司未依法披露涉诉等事项,涉嫌违反相
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我
公司立案调查(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2-068)。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立案调查尚无结果,公司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的调查结果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结果,公
司将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公司特向广大投资者致歉。
     (五)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影响暂无法估计,公司将根据本诉讼案件进展情
况及公司对本诉讼自查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敬请各位投资者谅解。
       三、杭州通铁三百万零三百七十元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杭州通铁买卖合同纠纷案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1 年 11 月 30 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杭州通铁实业有
限公司诉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12 年 2 月 23 日,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于 2012 年 4 月 9 日下发
了《民事判决书》(【2011】一中民三初字第 43 号)。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
    1、原告:杭州通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通铁”)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石祥路 266 号、174 号(杭州城北金属材料交
易市场 3 号仓库)。
    法定代表人:王敏,执行董事
       2、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西三道 166 号 A3 区 224 室
    法定代表人:蔡文杰
    3、案件起因
       2010 年 8 月 31 日,本公司与杭州通铁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杭州通铁如
约发货,本公司于 2010 年 9 月 2 日签署《收、发货确认函》,确认杭州通铁已
将全部货物发送。2010 年 9 月 13 日,杭州通铁向本公司开具了总计金额 37500370
元的增值税发票,本公司当日支付了 7500000 元。至 2011 年 6 月 16 日本公司合
计付款 34500000 元,余款 3000370 元尚未付清。杭州通铁遂将天津国恒诉至法
院。
       4、诉讼请求
       杭州通铁请求法院判令本公司立即支付买卖合同价款人民币 3000370 元,
并支付从 2011 年 3 月 14 日起至 2011 年 4 月 11 日间按 30000370 元每日千分之
一计得利息 870107 元、从 2011 年 4 月 12 日起至 2011 年 6 月 16 日间按 12000370
元每日千分之一计得的利息 792024 元、从 2011 年 6 月 17 日起至 2011 年 11 月
30 日间按 3000370 元每日千分之一计得利息 504062 元,以及支付从 2011 年 12
月 1 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履行届满日止,按上述合计请求金额 5166193 元每日千
分之一计得利息。
    (三)法院判决情况
    2012 年 4 月 9 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国恒给付原告杭州通铁货款 3000370
元。
    2、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国恒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
率给付原告杭州通铁从 2011 年 3 月 14 日起至 2011 年 4 月 11 日间以 30000370
为基数计算的利息、从 2011 年 4 月 12 日起至 2011 年 6 月 16 日间以 12000370
元为基数计算的利息、从 2011 年 6 月 17 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支付之日止以
3000370 元为基数计算的利息。
    3、驳回杭州通铁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事项被告天津国恒如逾期履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47963
元由天津国恒承担,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原告杭州通铁负担。
    (四)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杭州通铁三百万零三百七十元买卖合同纠纷案正在执行调解
中。
    公司于 2012 年 8 月 2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
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 12144 号),因公司未依法披露涉诉等事项,涉嫌违反相
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我
公司立案调查(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2-068)。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立案调查尚无结果,公司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的调查结果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结果,公
司将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公司特向广大投资者致歉。
    (五)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影响暂无法估计,公司将根据本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及公司对本诉讼自查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敬请各位投资者谅解。
    四、根据公司 2013 年 2 月 1 日发布的公告,公司董事会已责成内部控制委
员会对公司运营中的下列问题展开自查:(1)募集资金使用;(2)法律纠纷的处
理和进展情况的披露;(3)信息披露是否合规;(4)财务处理是否严谨;(5)其
他可能影响公司合规运营的问题。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自查活动仍在进行中。
    因公司原经办人及相关高管离职后未完整移交材料,导致部分法律文件一直
欠缺。截至本公告日,除已公告法律纠纷,尚有部分案件无法达到临时公告的信
息披露要求,公司内控委员会未来可能发现新的未披露的历史法律纠纷。公司将
积极搜集、整理相关资料,根据自查结果及时披露相关信息,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五、备查文件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深中法商初字第 67
号)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浙杭商初字第 59 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浙商终字第 19 号)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一中民三初字第 43 号)
    特此公告。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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