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仲裁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1 年 9 月,本公司委托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现名“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并获得正
式受理。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仲裁各方当事人
1、申请人:本公司
2、被申请人:B&F&L GROUP LIMITED(以下简称“佰富利集团”)
地址:PALM GROVE HOUSE, P.O.BOX438, ROADTOWN, TORTOLA,
BRITISH VIRGIN ISLANDS,法定代表人:郭辛,首位董事。
(二)本案纠纷的起因
2005 年 12 月,本公司与佰富利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
依法成为湖南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公司”)的股东,合作开
发湖南长沙岳麓区浪琴湾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详情参见 2005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在本项目推进过程中,因市场变化和拆迁的实际需要,股东双方须按照约定依
各自所持股权比例对等追加投资,本公司按约定对湖南公司履行了追加投资义务,
但佰富利集团始终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追加投资义务。
(三)本公司的仲裁请求
鉴于佰富利集团自始至终未向湖南公司追加投入,2013 年 9 月 1 日,本公司向
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程序,对佰富利集团提出如下仲裁请求:
1、请求依法确认佰富利集团对湖南公司负有债务人民币 210,410,058.42 元;
2、请求佰富利集团立即向湖南公司履行上述债务的偿付义务,或径付给本公司;
3、请求佰富利集团承担本公司因办理该案需支出的合理费用(暂按仲裁裁决支
持的佰富利集团对湖南公司的债务额的 5%计);
4、请求佰富利集团承担本案的仲裁受理费和处理费、财产保全费等案件的相关
费用(详情参见 2011 年 9 月 29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和巨潮资讯网)。
庭审过程中,本公司进一步明确释明,仲裁请求的人民币 210,410,058.42 元由
本项目新增拆迁安置补偿费用 150,512,573.02 元和后续追加投资 59,897,485.4 元
两部分组成,均应由佰富利集团承担并直接支付给本公司。
三、本次仲裁相关事项及裁决情况
2013 年 6 月 8 日,佰富利集团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
本公司在《补充协议》中签订的仲裁条款无效,2013 年 7 月 12 日,深圳市中级人
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了佰富利集团的申请。
2013 年 8 月 16 日,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就本案作出《裁决书》,该裁
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裁决书》确认:
1 、 截 止 至 2011 年 6 月 湖 南 公 司 因 本 项 目 增 加 的 拆 迁 补 偿 费 用 人 民 币
150,512,573.02 元由佰富利集团承担并直接支付给本公司。
2、截止至 2011 年 6 月本公司已向湖南公司追加投资款中的人民币 18,000,000
元由佰富利集团承担并直接支付给本公司。
3、佰富利集团补偿本公司因办理本案而支出的费用人民币 2,395,350 元。
4、本案仲裁费共计人民币 1,474,653 元,本公司承担 147,465.3 元,佰富利集
团承担并向本公司直接支付本公司代其垫付的仲裁费 1,327,187.7 元。
5、驳回本公司的其它仲裁请求。
上述各项裁决的支付义务,佰富利集团应当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公司一次性支付完毕。
四、其他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包括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在内)无尚未披露的小额
诉讼、仲裁事项,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有关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的影响
鉴于上述裁决结果全部执行到位在时间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从会计的谨慎
性考虑,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不产生影响。公司将根据上述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
及时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一)仲裁申请书;
(二)仲裁通知;
(三)送达回证;
(四)民事裁定书;
(五)裁决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