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 年度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3 年 8 月 3 日发出会议通知,有关会议材料发布于
2013 年 8 月 3 日的《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
1.会议召开时间:2013 年 8 月 19 日上午 10:30
2.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3.会议地点:公司 A 楼 302 会议室
4.会议召集: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丁叮董事长
6.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3 人,代表股份数量
为 2994631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1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等出席会议。
四、会议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现场书面
投票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与四川晟达化学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污水
处理及中水回用服务合同的议案》。
公司控股股东化学工业第三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三院”)
系该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股东,化三院现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
263653734 股,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同意 3580940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与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联名签署白俄罗
斯“戈梅利化工厂”开放式股份公司 60 万吨/年氮磷钾(NPK)化肥装置
总承包合同的议案》。
公司控股股东化三院系该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股东,化三院现持有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 263653734 股,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同意 3580940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五、见证律师的法律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鲍金桥、束晓俊律师担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见
证律师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承义证字[2013]第 92 号),认为东华工
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 2013 年度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13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承义证字[2013]第 92 号)。
特此公告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