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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的公告
公告日期:2005-11-24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特别提示
    (一)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二)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三)公司将于近日刊登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2005年11月24日后公司股票继续停牌;
    (四)公司股票复牌时间安排详见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05年11月23日下午14:00-17:00。
    2、网络投票时间:2005年11月21日至2005年11月23日,每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前湾港路315号公司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与委托董事会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鲁群生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237人,代表股份26123096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6.60%。其中,流通股股东2230人,代表股份1174496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4%,占流通股股份总数的13.05%。
    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的股东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非流通股股东及授权代表7人,代表股份249486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3.16%;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及授权代表11人,代表股份72428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1%;参加网络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和股东授权代理人共2219人,代表股份1102067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3%,占所有流通股股份总数的12.2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简称“《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所审议的议案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投票表决情况如下:
股东类别      代表股份数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同意比例 
全体股东       261230963    257188283    3992240    50440    98.45% 
流通股股东      11744963      8702283    2992240    50440    74.09% 
非流通股股东   249486000    248486000    1000000        0    99.6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参加表决的前十名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及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表决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投票意见 
1    张曙军             324679    同意 
2    姚玮俊             260000    同意 
3    姚玮俊             200000    同意 
4    刘静萍             168708    同意 
5    丁秀华             150469    同意 
6    兴和证券投资基金   119606    同意 
7    关卓               117800    反对 
8    钱永华             110000    反对 
9    欧阳彩霞            99300    同意 
10    李仕滔             88900    同意 
    五、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聘请了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张力律师对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2005中银专字第0080号《关于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澳柯玛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议案及修改、表决程序和公告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决议;
    (二)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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