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和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通知、召开及出席情况
2013 年 8 月 1 日,本公司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发出了关于召开公司 2013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13 年 8 月 16 日上午 9:30 分,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在上海影城五楼多功能厅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共 19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06,538,86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576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龚祥荣
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共13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1人以及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虞咏霖律师、
杨红良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逐项审议,本次股东大会以
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㈠、《关于出售资产的议案》
代表股权数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同意比例
106,538,865 106,538,855 0 10 99.9999%
㈡、《关于购买资产的议案》
代表股权数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同意比例
106,538,865 106,538,855 0 10 99.9999%
㈢、《关于增补吴德明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代表股权数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同意比例
106,538,865 106,538,855 0 10 99.9999%
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原监事乔魏先生自本次股东大会
决议通过之日起不再履行监事职务。公司及监事会对乔魏先生在任职
期间的辛勤工作以及为公司发展所作出的努力与贡献表示充分肯定
和衷心感谢。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了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的虞咏霖律师、
杨红良律师列席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召集人
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