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为保护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国证
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针对公司以下相关事项,在审阅相关资料后,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
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及其他相关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
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截止2013年6月30日对外担保情况
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认为:
1、公司能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
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规范
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2、至本报告期末,公司累积和当期无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也无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
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3、至本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
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报告期末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报告期内,公司
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履行了相关的程序,确保了交易的公平合理,未发生损害公司利
益的行为。
二、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对外委托贷款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义务备忘录第27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和《公司章程》等的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对相关材料仔细查阅后,对公
司委托贷款事项进行了事前审议并认可,并就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通过对资金来源情况的核实,我们认为本次北京双鹭立生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
“双鹭立生”)向华润普仁鸿(北京)医药有限公司(下称“普仁鸿”)提供委托贷款的资金
为双鹭立生自有资金。
2、鉴于双鹭立生资金充裕,在保证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情况下,利用自有资金通过委
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贷款给普仁鸿公司,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借款人信
誉良好,且向双鹭立生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不会影响委托贷款的按时偿还,故认为收回该笔
贷款风险较小并且可以控制。
3、我们对公司董事会在审核此项议案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进行了监督,认
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委托贷款事项符合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
股东的利益。关联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实施了回避表决。
鉴于以上原因我们一致同意该委托贷款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马清钧 张鸣溪
二O一三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