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对外担保情况的
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2003]56 号)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我就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
担保事项向公司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和核实,现发表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
下: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截止 2013
年 6 月 30 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 200,143.2 万元,其中:公司为商品房
承购人向银行提供抵押贷款担保金额计人民币 155,143.2 万元;为全资子公司天
津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贷款提供 100%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还款、
完工及超支担保 35,000 万元;为控股子公司惠州市惠阳区振业创新发展有限公
司贷款及应计利息等衍生债务提供 100%无条件、不可撤销及连带保证责任的还
款担保 10,000 万元。
我们认为:公司为商品房承购人向银行提供抵押贷款担保事项系公司为购
买本公司商品房的业主所提供的阶段性担保,该担保至按揭房产取得房地产权
利证书并办妥抵押登记手续止,属于行业内普遍现象。为全资、控股子公司提
供贷款担保履行了适当的审批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周俊祥、房向东、廖耀雄
二○一三年八月十三日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同意将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独立意见
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工
作分别由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瑞岳华”)和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审计费用分别为55万元和33万元(均
含差旅费)。
2013年7月17日,公司收到中瑞岳华函件,获悉公司聘任的中瑞岳华已与国
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并,并设立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瑞华事务所”)。合并后,原中瑞岳华所有的审计、验资
等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及其他业务将转由瑞华事务所继续承办。
我们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相
关规定,现就该事项发表意见如下:经核查,瑞华事务所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
并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13年度财
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为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和降低审计费用,
我们同意将内部控制审计业务和财务报告审计业务进行整合,并聘任瑞华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3年度外部审计机构,从事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
控制审计工作,并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此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决
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周俊祥、房向东、廖耀雄
二○一三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