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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3-08-14
                     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一、原章程第十一条修改为:
    本章程所称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
会计师、总工程师、财务监理。
    二、原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修改为:
    董事会由 12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设副董事长一人。
    董事会可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
员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各专门委员会细则的制定及修改,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三、原章程第一百三十一条修改为: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四、原章程第一百四十三条修改为:
    公司设总裁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根据需要设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总工程师、财务监理、董事会秘书为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修正案自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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