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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减少)
公告日期:2005-11-17
    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股票简称:新湖创业
    股票代码:600840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体育场路田家桥路2号
    通讯地址:杭州体育场路田家桥路2号
    联系电话:0571-85155333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05/11/14
    特别提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称"披露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披露办法》的规定,本持股变动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义务人及其控制人所持有的、控制的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截止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提交之日,除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的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四)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义:
    除非上下文义另有所指,本报告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涵义:
    1、公司: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宁波嘉源:宁波嘉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名称: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杭州体育场路田家桥路2号
    3、注册资本:29790万元人民币
    4、营业执照注册号:3300001000072
    5、机构代码:14292841-0
    6、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股份有限公司
    7、经营范围:能源、农业、交通、建材工业、海洋资源及旅游的投资开发
    8、经营期限:长期
    9、税务登记号:330000142928410
    10、通讯方式:杭州体育场路田家桥路2号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
           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王学超
                    |99%                  |1%
                    -----------------------
                                |
                     宁波嘉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21.86%
                  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三)信息披露人董事情况:
    邹丽华,公司董事长,身份证号码:330325195401240025,中国籍,长期居住地:杭州,无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叶正猛,董事,身份证号码:330302581228405,中国籍,长期居住地:杭州,无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刘全民,董事,身份证号码:330402630409091,中国籍,长期居住地:杭州,无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杨小刚,董事,身份证号码:330103530704005,中国籍,长期居住地:杭州,无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黄靖,董事,身份证号码:330325610309023,中国籍,长期居住地:杭州,无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汪楷钧,董事,身份证号码:330324620202001,中国籍,长期居住地:杭州,无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王俊,董事,身份证号码:330102571004091,中国籍,长期居住地:杭州,无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三)公司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中宝科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中宝科控,股票代码:600208,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持股数量1800万股,股份比例7.18%。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一)2005年 11 月 14日,本公司与宁波嘉源签定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本公司将其名下的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湖创业)法人股9982500股(占新湖创业总股本的7.14%)出让给宁波嘉源。
    (二)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直接持有新湖创业的股份。
    (三)本公司本次出让所持有的新湖创业的股权给宁波嘉源是为了进一步理顺投资关系。
    三、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提交本报告之日前六个月没有买卖新湖创业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四、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二)本报告书所提交的股份转让协议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邹丽华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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