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就本公司法人股股东变动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本公司于2005年11月 14 日收到宁波嘉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嘉源”)的通知,宁波嘉源与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湖集团”)签定了股权转让协议,宁波嘉源受让新湖集团所持有的“新湖创业”股份9982500股。至此,“宁波嘉源”连同原所持有的股份30550854股,共计持有本公司法人股40533354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9%,仍然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 本公司董事会谨此提醒投资者。 特此公告。 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变动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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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5-1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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